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
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慧大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瑞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美商‧領導者自行車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薩爾瓦多龍勃羅梭
送達代收人 沈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領導者自行車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以「LEADER及圖」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
類之「自行車、自行車手把豎管、自行車車桿接頭、競賽用
自行車架、自行車前叉套管、前叉、自行車飛輪、花鼓、自
行車剎車、自行車曲柄、自行車鏈條、自行車傳動齒輪組、
電動自行車、自行車零組件、自行車車架、自行車變速器、
自行車方向指示器、自行車打氣筒、後煞車、前煞車器」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美商領導者自行車國
際有限公司於103 年1 月7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
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
系爭商標有該條款規定之
適用,以105 年10月20日中台異字
第1030046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
處分。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3 月8 日
以經訴字0000000000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