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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慧大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瑞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美商‧領導者自行車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薩爾瓦多龍勃羅梭 送達代收人 沈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領導者自行車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以「LEADER及圖」商標,指 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 類之「自行車、自行車手把豎管、自行車車桿接頭、競賽用 自行車架、自行車前叉套管、前叉、自行車飛輪、花鼓、自 行車剎車、自行車曲柄、自行車鏈條、自行車傳動齒輪組、 電動自行車、自行車零組件、自行車車架、自行車變速器、 自行車方向指示器、自行車打氣筒、後煞車、前煞車器」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美商領導者自行車國 際有限公司於103 年1 月7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 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 系爭商標有該條款規定之適用,以105 年10月20日中台異字 第1030046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 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3 月8 日 以經訴字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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