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
行商訴字第73號
原 告 新泰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鴻圖(董事)住同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明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雅容(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鑫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4 年8 月31日以「星鑽Star Diamo
n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17類之「隔熱紙…隔熱板…」等20項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
嗣減縮指定使用商品為「隔熱紙;防爆隔
熱膜;玻璃隔熱膜;窗戶用防強光薄膜;防刮保護膜;冷裱
膜;窗飾膠膜;非包裝用塑膠膜;非包裝用再生纖維素薄膜
;非包裝用賽璐珞薄膜;汽車烤漆保護塑膠膜纖維織物」等
11項商品後,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
前揭商標法規定之
適用,以105 年11月30日中台異字第G000
00000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4 月26日經訴字第
106063036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