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
行商訴字第82號
原 告 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督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
黃俊瑋律師
黃承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學偉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
蕭翊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民國於102 年11月29日以「台睿生技及圖TaiRx 」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42類之「提供研究和開發;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
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化學研究;化學
分析;化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
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產品品質
檢驗測試;品質管制;食品品質檢驗」服務,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
嗣參加人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
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
異議。案經被告以105 年11月30日中台異字第1030764 號商
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提供研究和開發;
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
器租賃;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
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
試劑研究分析』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本件商標指定使
用於其餘服務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6 年5 月11日以經訴字第106063
0297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