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舒欣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葛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葛介正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
準用於其他
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4 月28日以「傷口敷料」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19555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
葛介正於105 年5 月12日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
第4 項、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不符新
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專利確
違反
前揭規定,以106 年5 月17日(106 )智專三(三)05
077 字第106205327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
濟部以106 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606311250 號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