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
原 告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坤安(董事)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黃信嘉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蔡東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
準
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
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以「外氣罩」向被告申請設計
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
系
爭專利),並公告及發給設計第D158866 號專利證書。
嗣參
加人蔡東木於104 年3 月26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102 年
6 月11日修正公布)
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及第126 條第1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5 年8 月19日(10
5 )智專三(一)03019 字第1052102616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濟部則於106 年1 月19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5190 號決
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原處分與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