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設計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 原   告 生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坤安(董事)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蔡東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以「外氣罩」向被告申請設計 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 爭專利),並公告及發給設計第D158866 號專利證書。嗣參 加人蔡東木於104 年3 月26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102 年 6 月11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及第126 條第1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5 年8 月19日(10 5 )智專三(一)03019 字第1052102616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濟部則於106 年1 月19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5190 號決 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