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
原 告 劉宗旻
賴慧敏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武洲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武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武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10月31日以「防毛髮阻塞之落
水頭濾網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請求項共12項,第1 項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
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97680 號專利證書(下
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武洲工業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核
准時
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2 項及第26條第2 項之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104 年9 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並認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
105 年6 月7 日(105 )智專三(三)05121 字第10520712
62 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104 年9 月7 日之更正事項,准
予更正。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
對「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部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1月8 日經訴字第10506312210 號決
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
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
成立之部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故應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