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獅子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秀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林哲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以「隨身杯與果汁機二合一
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
並聲明以西元2013年1 月28日
申請之大陸地區第000000000000.X號專利主張優先權,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6 項),發給新型第M470619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
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以105 年7 月25日(105 )智專三(一)03019 字第1052
09140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4 月27日經
訴字第10606300460 號決定「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4 及6
部分
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
適法之處分;原處
分關於請求項5 部分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
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