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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3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獅子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秀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林哲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以「隨身杯與果汁機二合一 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並聲明以西元2013年1 月28日 申請之大陸地區第000000000000.X號專利主張優先權,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6 項),發給新型第M470619 號專利證書。原告以 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以105 年7 月25日(105 )智專三(一)03019 字第1052 09140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4 月27日經 訴字第10606300460 號決定「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4 及6 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法之處分;原處 分關於請求項5 部分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 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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