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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5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詠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素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以「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有7 項,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0626 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東新冷凍企業有 限公司於105 年5 月9 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 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 2 項規定,以106 年1 月25日(106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620097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就前開舉發成立部分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5 月9 日經訴字第106063048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1.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2.被告應另就000000000 號新型專利(N 01),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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