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詠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素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新冷凍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以「冷凍庫的除霜裝置」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有7 項,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0626
9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東新冷凍企業有
限公司於105 年5 月9 日以該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
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
2 項規定,以106 年1 月25日(106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6200977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就
前開舉發成立部分不服,
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5 月9 日經訴字第106063048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1.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2.被告應另就000000000 號新型專利(N
01),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