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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 原   告 侯山田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麗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7 月17日 以「組合式壁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6年10月31日准予專利,並 發給新型第M323493 號專利證書。原告以該專利請求項1 至4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 月23日( 106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62008736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駁回;請求項2 至4 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6 月29日經訴 字第106063079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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