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
原 告 侯山田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麗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7 月17日
以「組合式壁板」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6年10月31日准予專利,並
發給新型第M323493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該專利請求項1
至4 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 月23日(
106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620087360 號專利舉發
審
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駁回;請求項2 至4 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6 月29日經訴
字第106063079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