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原 告 台灣山葉發動機研究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西田 豊士(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郭家佑
專利師
陳初梅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勝峯(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閻啟泰專利師
參 加 人 台灣日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平田祐二(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日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陽公司)及台灣日
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志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灣日精儀器公司)前於民國98年7 月3 日以「車輛怠速熄火
控制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61763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原告於103 年4 月30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
時
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
查,以105 年10月28日(105 )智專三(三)05077 字第10
52133741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7 月3 日
經訴字第106063048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並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
撤銷,被告應作成「請求項1
至8 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參加人光陽公司、台灣日精儀器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光陽公司、台灣日精儀器公司有參
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