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 告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山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
律師
黃則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經昌汽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萬天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
上列
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經昌汽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昌汽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12月14日以「
車輛輪胎之胎壓監測系統接收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其
申請專利範圍計2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
利,並發給新型第M318528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該專利請
求項1、2有違
專利法第94條第1、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106年4月13日(106)智專三(三)050
77字第1062039395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及「請求項2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
前
揭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2 舉發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
訴
願,經經濟部106年8月30日經訴字第1060630917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關
於請求項2舉發不成立部分應予撤銷,被告就第00000000N01
號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請求項第2 項舉發成立之處分等語
。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