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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   告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山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黃則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經昌汽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萬天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上列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經昌汽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昌汽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12月14日以「 車輛輪胎之胎壓監測系統接收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其 申請專利範圍計2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 利,並發給新型第M31852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請 求項1、2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106年4月13日(106)智專三(三)050 77字第106203939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及「請求項2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前 揭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2 舉發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106年8月30日經訴字第1060630917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 於請求項2舉發不成立部分應予撤銷,被告就第00000000N01 號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請求項第2 項舉發成立之處分等語 。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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