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
原 告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如(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黃韵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木川(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前揭規定於其
他訴訟
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
文。
二、原告水順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以「整理箱
之框架組合結構」向
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0 號形式審查
,為准予專利之處分,並發給新型第M521054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於105 年6 月17日以該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120 條準
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
告則分別於105 年9 月10日及105 年12月13日提出
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其中該105 年12月13日更正本係刪除
請求項1 ,申請專利範圍僅餘請求項2 至5 ,計4 項)。案
經原處分機關依原告所提105 年12月13日更正本審查,並以
106 年3 月17日(106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620294
54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105 年12月13日之更正事項,准
予更正」、「請求項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3
至5 舉發不成立」及「請求項1 舉發駁回」之處分。參加人
不服前揭處分中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
訴願,經被告
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
表示意見,
惟原告並未提出參加訴願
暨表示意見之書面,嗣
被告以106 年10月12日經訴字第10606308510 號為「原處分
關於『請求項3 至5 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
於6 個月內另為
適法之處分。」之
訴願決定,原告不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核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
人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