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水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如(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行政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
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第
244 條規定,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並應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
理由,
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
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
內補正
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