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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號 原   告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怡利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 參 加 人 彭晰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晰辰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27日以「米亞妮亞」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3 類之「化粧品、按摩霜、眼睫毛用化粧品、隔離 霜、身體乳、香水、防皺霜、皮膚美白乳霜、防曬乳液、卸 粧品、乳液、護手霜、瘦身用化粧品、面膜、眼影、化粧水 、護膚保養品、去角質霜、洗面乳」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下稱:「原處分機關」)申請註冊。經原處分機關審 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 款、第12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 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 第12款之規定,以106 年5 月24日中臺異字第1040792 號商 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 原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10月 30日經訴字第1060630989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於4 個月內另為法之處分」之決定(下稱: 「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聲明:(一)訴願決定撤銷;(二)維持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 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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