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
行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臺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督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蕭仰歸
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學偉(SENG GHAY WAY)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以「台睿生技及圖TaiRx 」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42類之「提供研究和開發;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
研究;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化學研究;化
學分析;化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
;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產品品
質檢驗測試;品質管制;食品品質檢驗」服務,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
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新加坡商道衛思治療科技有限公
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
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11月30日
中臺異字第1030764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
用於『提供研究和開發;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工業
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
學服務;化粧品研究;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
試劑臨床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部分服務之註冊應
予撤銷」;「指定使用於其餘服務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
處分。參加人對
前揭處分有關異議不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濟部審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品質檢驗」部
分服務之註冊未違反前揭商標法之規定,
惟系爭商標指定使
用於「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制」部分服務之註冊應有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之
適用,以106 年5 月11日
經訴字第10606303300 號
訴願決定為「原處分關於系爭註冊
第0000000 號『台睿生技及圖TaiRx 』商標指定使用於『產
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制』服務異議不成立之部分撤銷,
由
原處分機關於4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部分訴願駁
回」之決定並確定在案。被告
爰依
前開訴願決定意旨重行審
查,並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
制」服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以10
6 年8 月31日中臺異字第106056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重為本
件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產品品質檢驗測試;品質管制」部
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
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 日經訴字第
1060631413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下稱:
「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
並聲明:(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前開
撤銷部分,被告應對商標異議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