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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 3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 原   告 范文森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朱崇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亞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仁盟(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亞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亞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8 月17日以「大富 翁叔叔」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襯衫、童裝、休閒服裝、鞋子 、領巾、領帶、尿布、草帽、布帽、襪子、禦寒用手套、腰 帶、皮革製成之服飾用皮帶、綁腿、圍裙」商品,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926139號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原告於104 年9 月18日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 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 告審查,以106 年9 月30日中台廢字第1040491 號商標廢止 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尿布、圍裙」部分商品之註 冊應予廢止;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就原處分關於廢止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 部以107 年2 月22日經訴字第10706301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 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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