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
行商訴字第33號
原 告 范文森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律師
朱崇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亞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仁盟(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亞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亞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8 月17日以「大富
翁叔叔」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襯衫、童裝、休閒服裝、鞋子
、領巾、領帶、尿布、草帽、布帽、襪子、禦寒用手套、腰
帶、皮革製成之服飾用皮帶、綁腿、圍裙」商品,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926139號商標(下稱
系
爭商標)。
嗣原告於104 年9 月18日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
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
告審查,以106 年9 月30日中台廢字第1040491 號商標廢止
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尿布、圍裙」部分商品之註
冊應予廢止;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就原處分關於廢止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濟
部以107 年2 月22日經訴字第10706301290 號
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
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