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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 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阿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 代 表 人 海達德 愛德華‧J(Edward J. Haddad)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於97年10月9 日以「NITIAU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 「鞋,鞋子,男鞋,女鞋,童鞋,嬰兒鞋,運動鞋,休閒鞋 ,皮鞋,布鞋,涼鞋,拖鞋,雨鞋,木屐,滑雪鞋,鞋底, 鞋墊,鞋面,鞋跟,鞋舌」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並於107 年3 月1 日第45卷第5 期商標公報更正系爭商標註 冊圖樣。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於103 年10月31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 以106 年10月30日中台廢字第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 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7 年3 月29日經訴字第1070630174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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