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
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阿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
代 表 人 海達德 愛德華‧J(Edward J. Haddad)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原告於97年10月9 日以「NITIAU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
「鞋,鞋子,男鞋,女鞋,童鞋,嬰兒鞋,運動鞋,休閒鞋
,皮鞋,布鞋,涼鞋,拖鞋,雨鞋,木屐,滑雪鞋,鞋底,
鞋墊,鞋面,鞋跟,鞋舌」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並於107 年3 月1 日第45卷第5 期商標公報更正系爭商標註
冊圖樣。
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於103 年10月31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
以106 年10月30日中台廢字第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
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107 年3 月29日經訴字第1070630174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