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
行商訴字第88號
原 告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緗潔(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
律師
王誠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代 表 人 溫泰鈞(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原告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以「看見台灣」商標,指定使
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
類之「運動帽、帽子、皮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12款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7 年3 月31日中台異字第G00000
000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8 月23日經訴字第10
7063087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