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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 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88號 原   告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緗潔(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王誠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 代 表 人 溫泰鈞(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以「看見台灣」商標,指定使 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 類之「運動帽、帽子、皮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 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12款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7 年3 月31日中台異字第G00000 00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8 月23日經訴字第10 7063087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