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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 9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杰特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杰(董事) 輔 佐 人 張志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 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 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第244 條規定,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 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