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滄富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坂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鼎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坂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以「伸縮式水管結構」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
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44454 號專
利證書。其後,原告於103 年10月31日提出該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更
正本,經被告審查,核認該更正本刪除原公告請求項
1 、2 符合規定,准予更正;另該專利請求項3 、5 、6 及
8 亦經撤銷確定在案。
嗣參加人坂洋國際有限公司於104 年
12月18日以該專利請求項4 及7 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5條及
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依
系爭專利103 年10月31日更正本審查,以106 年
8 月23日(106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620872030 號
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4 、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審定。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9日經訴
字第106063153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
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