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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秀福銅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滄富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坂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鼎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坂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以「伸縮式水管結構」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 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44454 號專 利證書。其後,原告於103 年10月31日提出該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核認該更正本刪除原公告請求項 1 、2 符合規定,准予更正;另該專利請求項3 、5 、6 及 8 亦經撤銷確定在案。嗣參加人坂洋國際有限公司於104 年 12月18日以該專利請求項4 及7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5條及 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依系爭專利103 年10月31日更正本審查,以106 年 8 月23日(106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620872030 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4 、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9日經訴 字第106063153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 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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