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24 號
原 告 翰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帛姿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陳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
準用於其他
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6 年2 月8 日以「水龍頭之平衡
控制閥」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
型第M543312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陳盈安以該專利違反核
准時
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專利有違
前
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9 月19日(106 )智專三(三)04
076 字第1062096360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
濟部以107 年1 月29日經訴字第10606315340 號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