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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雪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徐金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金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以「螺絲製造方法」向被告申 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 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 明第I472391 號專利證書。參加人徐金澤以系爭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7 月14日(106 )智專三( 三)02063 字第106207315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5日經 訴字第1060631452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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