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雪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徐金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金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以「螺絲製造方法」向被告申
請
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
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並發給發
明第I472391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徐金澤以系爭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7 月14日(106 )智專三(
三)02063 字第1062073153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 月25日經
訴字第1060631452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