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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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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原   告 貿林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俊興(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軒宇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恆維(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軒宇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以「可改變及導正角度的 拐杖腳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 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 新型第M53605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 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9 月19日(106 ) 智專三(三)05078 字第106209637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請求項1 至7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 願,經濟部嗣以107 年1 月31日以經訴字第1070630037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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