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原 告 貿林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俊興(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軒宇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恆維(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軒宇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以「可改變及導正角度的
拐杖腳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
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
新型第M536056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
爭專利未違反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9 月19日(106 )
智專三(三)05078 字第106209637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
「請求項1 至7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
願,經濟部嗣以107 年1 月31日以經訴字第1070630037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