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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 原   告 大禹閘門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孜亭(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長峯專利師       黃雅君專利師       陳秋汝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莊智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趙元寧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智皓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 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8 月21日以「擋水牆的柵板迫緊裝置」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 項,經該局編為第 00000000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7177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 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105 年2 月26日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以 106 年7 月26日(106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620773 4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不成立」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7 年2 月6 日經訴字 第107063001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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