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
原 告 大禹閘門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孜亭(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長峯
專利師
黃雅君專利師
陳秋汝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莊智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趙元寧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智皓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
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8 月21日以「擋水牆的柵板迫緊裝置」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 項,經該局編為第
00000000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71779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
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105 年2 月26日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
前揭規定,以
106 年7 月26日(106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620773
48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不成立」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濟部以107 年2 月6 日經訴字
第1070630019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