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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寶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明秀(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張容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容禎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以「塑膠凡而結構」申請新型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 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511574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 發,原告則於105 年7 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更正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 並認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違反前揭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106 年11月20日(106 )智專三 (三)05051 字第10621180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5 年7 月1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6 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對於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之處 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3 月31日經訴字第10 70630334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 部分應予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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