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
原 告 基元高效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宗隆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輔 佐 人 陳建銘
複代理人 潘皇維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曾尚成
參 加 人 明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建文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林景郁
廖正多 律師
輔 佐 人 游登銘
上列
當事人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年5月2日經訴字第10706303610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
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8年9月9日以「燈具散熱結構」向被告申請
發
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45041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
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105年2月19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即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2日施行之
專利法第22
條第1項與第4項及請求項18違反同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不
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嗣於106年2月22日提
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經被告審查,認更正本符
合專利法相關規定,
惟更正後系爭專利仍有違
前揭專利法第
22條第4項及請求項18有違同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以106
年8月30日(106)智專三㈠04078字第1062089854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106年2月2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18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處分。原告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
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年5月2日經訴字第1070630
3610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
爰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
告之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03至209頁)。
貳、原告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1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與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主張如後: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用語之解釋: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外側曲面」技術特徵,不應侷限於
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應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與圖式,
瞭解系爭專利之目的、作用及效果,以合理界定「外側曲面
」實質內容與意涵。倘就單純字面意義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
載技術特徵,解釋成無法達到專利之目的,而仍存有專利所
欲解決之問題者,即違反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原則。系爭專
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先前技術燈具散熱結構,僅能導引
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之散熱鰭片流動,氣流並無法流入散熱
器中心,使得散熱器之散熱效果大打折扣。系爭專利解決先
前技術問題之技術手段,在於散熱器基座具有一內凹外側曲
面(241),且散熱鰭片之內側邊
緣(221)與散熱器基座之內凹
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且中
心流道與熱鰭片之內側邊緣之通口(231)相通,
俾使氣流可
流入散熱器(2)中心,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參酌系爭
專利說明書與圖式,瞭解系爭專利之目的、作用及效果,系
爭專利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必須是「內凹」,始可使氣流
流入散熱器中心,以達到系爭專利提升散熱效果的目的。職
是,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係指「內凹外側
曲面」。
二、組合證據3、6及7不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不具
進步性:
(一)證據3、6及7均未
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1.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之技術特徵:
證據7中就第4圖之說明書段落記載,就散熱器(130)結構僅
描述「風扇(150)配置在底座(132),且散熱鰭片(134)會環
繞風扇」,全無「散熱器之底座外緣壁面構成外側曲面」文
字說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於證據7無文字說明下,
竟僅憑
證據7「圖式第4圖」,遽認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基
座具有一外側曲面」技術特徵,顯與專利審查基準有違。再
者,散熱器底座之外緣壁面於任兩散熱鰭片間呈現之形狀本
應一致,詳究證據7第4圖之散熱器之底座外緣壁面,其任兩
散熱鰭片間所呈現之形狀不僅不同、且未達清晰可辨之程度
,甚至部分之形狀係呈現「鋸齒狀」不合常理之形狀,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從基於證據7第4圖,毫
無歧異可得知散熱器之底座外緣壁面為內凹外側曲面。而證
據7第4圖與證據7第1圖中散熱器之元件符號均為(130),相
同之元件符號本應有相同之技術特徵,證據7第1圖所顯示之
散熱器(130)結構與證據7第4圖散熱器(130)結構不同,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實無從自第4圖與第1圖所顯
示之不相同結構,而由其中任一圖,可毫無歧異得知散熱器
、底座、散熱鰭片之結構及
彼此間之相對關係。準此,訴願
決定與原處分認證據7第4圖「明確揭露」散熱器之底座外緣
壁面為內凹外側曲面,顯然有誤。職是,證據7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技術特徵。
2.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明確界定「間隙」係指「散熱鰭片之內側
邊緣」與「散熱器之基座的外側曲面」間之間隙,且依系爭
專利說明書與圖式,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毫無歧異得知,系爭專利所載「間隙」因散熱器之基座之外
側曲面為「內凹」形狀而生。且系爭專利所界定「環狀之中
心流道」進一步由「間隙」所形成。倘前案證據未揭露係散
熱器之基座具有一內凹之外側曲面,必然未揭露系爭專利所
界定「間隙」、「環狀之中心流道」。訴願決定與原處分認
定證據6未揭露「散熱器之基座的外側曲面」,自無從再認
定證據6揭露「間隙」與「環狀之中心流道」技術特徵。且
證據7未揭露其散熱器(130)底座外緣壁面為「內凹」外側曲
面。故證據7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散熱鰭片之內
側邊緣與散熱器之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
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技術特徵。再者,被告抗辯稱證據
7第4圖揭示「外側曲面」、「間隙」、「中心流道」,實非
證據7第4圖明確揭示之技術內容,不得作為證據7之一部,
被告將其作為比對系爭專利之基礎,其
認事用法俱有
違誤。
(二)證據7第4圖教示之技術手段不同於請求項1:
由證據7 說明書第10頁記載可知,證據7 第4 圖教示之技術
手段,主要
是以風扇(150)作為散熱裝置,顯不同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所揭示「間隙」、「中心流道」技術特徵。換言
之,證據7以「風扇」作為散熱裝置,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間隙」、「中心流道」,為不同之技術手段。證據7第4圖
顯示:第4圖所示之底座(132)、散熱鰭片(134),均配置於
燈具外殼(110)內。因大部分通道(136)被燈具外殼所封閉,
通道自無法成為有效之散熱氣流通道,因證據7需以「風扇
」由內向外吹送氣流之方式,強力排風將熱氣排出「燈具外
殼」,此為其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稱「散熱鰭
片」具有「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之底部、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特徵。系爭專利藉由特殊結構設計,
達到使氣流由外向內流動,以達成散熱之效果,而無須風扇
之驅動。相較於證據7因燈具外殼封閉大部分通道,故須以
風扇設於散熱裝置中心,將氣流「由內向外」強力排出,達
成散熱效果。反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流道之底部、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特徵,是以氣流「由外向內」自然流
動之技術手段,所達成散熱效果,兩者
顯有差異。職是,證
據7未教示「間隙」、「中心流道」技術手段及作用,其所
採取「風扇」技術手段,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同,且證
據7第4圖揭示之元件、結構,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所不
同,均足證明證據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差異。
(三)組合證據3、6及7無法完成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證據3、6、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散熱鰭片之內側邊
緣與散熱器的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
狀之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通口相通」技
術特徵。縱組合證據3、6、7,其所完成之散熱器結構仍不
具有「間隙」、「環狀之中心流道」技術內容,自無法達到
系爭專利「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
」功效。職是,縱將證據3、6、7加以組合,亦無法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具進步性:
(一)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非僅為證據5之簡單改變:
訴願決定僅「結論式」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1技術特徵為證據
5之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或證據2絕緣外殼(51)、散熱
鰭片(14)元件結構形狀之簡單改變,至改變是否會產生無法
預期之功效或新用途判斷,是否可輕易完成之考量因素,均
未論述,亦未詳細載明如何獲致
上開結論之理由,訴願決定
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訴願決定已認定證據4與證據5,均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一絕
緣座,使中心流道的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內容。職是,
證據4與證據5未揭示請求項11技術特徵。
(二)訴願決定恣意組合證據2、4及5之技術:
訴願決定雖謂證據2、4及5,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
云云。然其理由僅係「證據2、4及5既均屬發光二極體燈具
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且所欲解決的問題具有共通性,
所產生之功能復相同」。換言之,訴願決定僅「結論式」稱
證據2、4、5間之技術領域、欲解決之問題與功能具有共通
性,至於如何獲致上開結論之理由,均未記載。再者,就「
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已記載結合不同引證之教示或建議」考
量因素,訴願決定疏於探究。準此,訴願決定不僅有理由不
備之違法,顯係恣意拼湊證據2、4、5之技術內容,而為流
於空泛、主觀後見之明。訴願決定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1「
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
絕緣座封閉」特徵,未見諸於證據2、4、5之組合,即應直
接作成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自不得
將「其中散熱鰭片之頂部抵觸於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
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單一要件特徵,自其他技術特徵中割
裂觀察,更不得僅就單一要件特徵,論斷請求項11整體是否
具備進步性。職是,訴願決定將「其中散熱鰭片之頂部抵觸
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單一
特徵割裂觀察,並論斷其僅為先前技術之簡單改變,其比對
方法顯有違誤,所為之論斷非
適法。
四、訴願決定未整體考量先前技術之整體結構與功效:
(一)證據3、6及7未必具組合動機:
訴願決定僅論斷證據6、7之所欲解決之問題,並未考量證
據3所欲解決之問題,率為「證據3、6、7具有組合動機」結
論,未說明何以證據3分別與證據3、6之先前技術證據間具
有組合動機,顯有不備理由之違法。再者,訴願決定徒以證
據3、6及7之共同結構,逕認證據3、6及7在功能及作用上具
有共通性,並未考量證據3、6及7整體結構之功能及作用。
依訴願決定所認,訴願決定認證據3、6及7整體結構之功能
及作用,顯有不同。職是,證據3、6及7之技術內容不具有
實質相同功能或作用甚明,證據3、6、7之組合,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4及5未必具組合動機:
訴願決定僅「結論式」稱證據2、4、5間之技術領域、欲解
決之問題與功能具有共通性。至於如何獲致上開結論之理由
,均未記載。訴願決定有不備理由之違法甚明。再者,依訴
願決定所認,訴願決定認定證據2、4、5間整體結構之功能
及作用,顯有不同。職是,證據2、4、5間之技術內容不具
有實質相同功能或作用,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
略以:
一、外側曲面不應解釋為內凹外側曲面:
(一)原告於原處分階段未提出外側曲面解釋疑義:
禁止讀入原則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之所援用之解釋原則,
原告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解釋為「內凹外側曲
面」,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至8頁與第3、6圖,明顯讀入
說明書之內容,任意增加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限制條件,
而與禁止讀入原則相違。系爭專利請求項1明確記載「外側
曲面」,自無另行解釋為「內凹外側曲面」之必要,倘有含
混或未臻明確之用語,或於文義有疑義時,始有解釋之必要
,原告於本舉發事件尚
繫屬原處分機關階段時,未就系爭專
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有所爭執,倘原告認系爭專利請求
項1「外側曲面」有不明確
之虞,自可於106年2月22日提出
更正時一併提出,因原告當時並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
側曲面」提出更正,足認其並無解釋之必要。原告遲至起訴
時,始爭執之,而有任意變動審查基礎之虞。
(二)解釋應依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縱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有解釋之必要,首應依
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得參酌說明書內容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之用語,仍不得將說明書中所載之限制
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倘說明書並無明確之定義,須依通
常習慣總括之意義
予以解釋。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證
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且內部證據優先於外部證據。
自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可知,其中「外側曲面」於說明書
並無特別之定義。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外側曲面」就文
字意義而言,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解釋應為「一元件之外
側形狀概呈有一弧度之弧面,並不限制弧面向外突出或向內
凹陷之形狀」。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至8頁並無記載「內凹
外側曲面」內容,縱認系爭專利第3圖可見基座之外側曲面
係呈凹入位於基座週緣環面,惟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應將
說明書之實施例或圖式作為限制條件而讀入申請專利範圍,
況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4至7行記載「以上僅為本發明之
較佳實施例,非意欲侷限本發明之專利保護範圍,故舉凡運
用本發明說明書及圖式內容所為之等效變化,均同理包含於
本發明之權利保護範圍」。準此,系爭專利第3圖所示僅為
單一實施例,非有意侷限系爭專利之保護範圍,不應將系爭
專利第3圖所示特徵視為限制條件而讀入請求項1。
二、組合證據3、6及7足證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7揭示請求項1界定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不可解釋為「內凹外側曲面
」,且證據7圖4揭示散熱器(130)之底座(132)具有外側曲面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證據7亦
無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散
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
中心流道」技術特徵甚明。證據7圖4揭示各散熱鰭片(134)
內側邊緣與底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
之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揭
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散熱器
之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
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技術特徵。
證據7圖4揭露散熱鰭片之上半部,向內側延伸一小段可與底
座相連接之散熱鰭片後,其與底座之外側曲面相連接,造成
散熱鰭片不與基座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而與基座之外側曲面
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且中心流道與
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可知證據7圖4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間隙」及「中心流道」技術特徵。
(二)證據3、6、7與請求項1所欲解決問題有共通性:
證據3、6及7均屬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雖證據3僅
揭示複數個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能導引氣流沿著散
熱器外側之散熱鰭片流動,未揭示散熱鰭片具有與散熱器之
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且形成有一通口,內側邊緣與散熱
器之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與通口相通。
由證據6所揭示散熱鰭片具有與吸熱部(10)吸熱板(11)不相
連接之內側邊緣且形成有通口,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連接
部(40)及燈頭間,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及通口相通。證據
7所揭示散熱鰭片具有與散熱器底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且
形成有通口,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底座間形成一環狀之中
心流道及通口相通等技術內容可知,證據6、7係藉環狀之中
心流道與通口相通,以達成引導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俾提
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欲解決之問
題,
乃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散熱鰭片流動,氣流經流道
內側之通口,有效引導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
之散熱效果具有共通性。
(三)組合證據3、6及7可輕易完成請求項1至10:
證據3、6及7均係運用複數個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之
結構設計,使流道能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散熱鰭片流動
,而產生散熱效果,功能或作用具有關連性。故對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證據組合具有教示利用環狀之中
心流道與通口相通,使熱量通過每一散熱鰭片流道及其通口
迅速全面導流擴散至中心流道,而有效引導氣流流入金屬燈
殼中心,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準此,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遇到證據3無法引導氣體進入散熱器中
心而使散熱效率不良之問題時,應有動機將證據6及7環狀中
心流道與通口相通之技術內容,結合於證據3傳統MR16型式
之燈具散熱結構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並可達成系爭專利有效引導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
熱器散熱效果之目的。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應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即能輕易
完成,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請求項2至10亦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4、5已揭示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
證據4第1至5圖可見散熱片(12)頂部抵觸於座體(30)一絕緣
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1「其中散熱鰭片之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
道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內容。證據5所揭示一種傳統
之E27型式之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7),其具有
至少一光源(7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燈具散熱結
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技術特徵。證
據5所揭示一散熱器(8),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
個散熱鰭片(82)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84),散
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揭露請求項11「一散熱器,
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散
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技術特
徵。證據5所揭示一接頭(9),接頭之一端連接於散熱器連接
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揭露請求項11「
以及一接頭,接頭之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連接部,接頭另一
端與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技術特徵。
(二)組合證據2、4及5足證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
,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之內側邊
緣之通口相通」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圖式第7圖、第8圖所
揭示每一散熱鰭片(14)具有與金屬燈殼底面不相連接之內側
邊緣,每一散熱導溝(15)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證據2圖式
第8圖揭示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電接頭(50)具有一間隙,
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之內側邊
緣之通口相通等技術內容所揭露;至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
片之頂部抵觸於接頭的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
座封閉」技術特徵,僅為證據5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
或證據2絕緣外殼(51)、散熱鰭片之元件結構形狀之簡單改
變。證據2、4及5均屬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
領域,且均可用於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故具有
之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所產生之功能復相同。職是,
系爭專利請求項11應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2及5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證據2、5再與證據4組合,應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2至
18亦不具進步性。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請求項1外側曲面之用語解釋:
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外側曲面」用語明確,並無原告
所
指摘必須導入其它內部或外部證據予以解釋之必要。系爭
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用語,應解釋為「外側形狀為一
彎曲面,並不限制彎曲面為向外凸或向內凹之形狀」。
二、請求項18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18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燈具
散熱結構,其中散熱器進一步具有一基座,基座具有一外側
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
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
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等語。請求
項18所記載「散熱器具有基座」及「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
基座外側曲面具
有間隙」技術特徵,在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
式內容,或針對此具體實施例在說明書第8頁倒數第12行至
第10頁第3行【實施方式】及圖式內容均未揭露,故請求項
18之技術特徵無法由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違反專利法規
定。況原告對於被告在舉發審定所作出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
第3項規定之理由亦表示認同,而在訴願中提出「請求項18
為訴願人漏未刪除之項次」,對此原告亦未有相反意見而不
再爭執。
三、組合證據3、6及7足證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3、6、7與請求項1為相同技術領域:
舉發證據3、6、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均為發光二極體
燈具之散熱結構,故為相同之技術領域。系爭專利透過散熱
鰭片與接頭間中心流道之形成,使氣流能夠進入散熱器中心
與接頭外側,以提升散熱效果,而解決先前技術之燈具散熱
器之散熱效果不彰之缺失。證據 3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
「先前技術」為一種MR16型燈具散熱結構,其內容揭示導引
氣流僅能沿著散熱器外側流動之問題,存在有散熱效果不良
之問題,此與證據6及證據7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欲用以解決
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效率低之技術問題為相同。再者,證據
6及證據7所欲解決之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散熱問題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為相同,在散熱鰭片與電接頭,或散熱器外緣間形
成有「環狀中心流道」,故證據6及證據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間具有相同技術特徵,能形成使氣流導引至散熱器內部而
提升散熱效率之相同發明功效。
(二)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關基座所記載「外側曲面」技術特徵,
不可解讀為「內凹外側曲面」。系爭專利所記載「基座具有
一外側曲面」技術特徵,依說明書第8頁第4行至第5行及圖
式第5圖可知,外側曲面(241)配合散熱鰭片(22)形成氣流通
道,使氣流流經基座(21)外側,以提升散熱器(2)散熱效率
。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被證據7揭露,在證據7第4圖揭露有
散熱器(130)底座(132)外緣壁面構成有外側曲面,由於複數
散熱鰭片(134)間隔設置,使得每兩個散熱鰭片間,能夠與
散熱器之外側曲面形成導引氣流之流道,能夠使氣流流經散
熱器外緣周面,以提升散熱效率,而相同於系爭專利所欲實
施之發明功效。
(三)證據6與7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記載「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221)與散熱器之基座
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中心
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231)相通」技術特徵,被
證據6及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在實施時,將使散
熱器(2)內部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氣流通過流道(23)後
能夠進入中心流道,藉以使散熱器內部之熱量散逸,或是令
氣流流經基座外側,以提高其散熱效率。在證據6揭示有由
第一散熱片(20)及第二散熱片(30)內側邊緣與連接部(40)間
隙所形成之環狀中心流道,因而能夠達成使氣流進入散熱器
( 100)內部,以移載散熱器之熱量,進而提升發光二極體燈
具之散熱效率。證據7第4圖揭示有於散熱器(130)底座(132)
外緣壁面與散熱鰭片(134)內側邊緣間,形成環狀中心流道
,使得氣流得以流經底座之外側,形成對流效應,而提升散
熱器之散熱效率。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
,能夠藉由證據6及證據7之教示,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技術特徵及所欲達成功效。職是,原告所爭執系爭專
利請求項1記載之技術特徵,被證據6及7揭露且所欲達到的
目的功效亦相同,因此屬相同技術領域且具有組合動機之舉
發證據3、6及7所揭露技術內容,除將請求項1技術特徵分別
揭露之外,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為提升散熱導流效
率,在組合證據3、6、7所揭露技術內容後,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1,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有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3、6及7足證請求項2至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附屬請求項2至10,為分別直接或間接依附在請求
項1,各請求項之整體技術特徵被證據3、6、7之技術內容所
揭露,且所直接或間接依附之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
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0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4及5足證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2、4及5足證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原告不再爭執請求項11所記載技術特徵,被各舉發證據所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內容經更正後增加記載有「其中散熱
鰭片(52)頂部抵觸於接頭(6)一絕緣座(61),使中心流道之
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請求項11技術特徵被揭露在
證據5,而證據5即系爭專利在說明書第3至4及第二圖所揭露
「先前技術」,證據5具體揭露有散熱鰭片(82)頂部抵觸於
接頭(9)絕緣座(93)習知技術,另在證據4之第一至五圖圖式
中可清楚看見散熱片(12)頂部為抵頂於座體(30),故組合證
據2、4、5之內容可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且更正後所
增加記載之技術特徵,其於實際實施時,因各散熱鰭片之頂
部與接頭之絕緣座為相互抵觸,並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
座所封閉,熱氣流在向上流動至封閉處之停滯區時,將受到
停滯阻礙使得熱氣流流動不順暢及造成流動速率之減緩,導
致散熱效果不佳。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及5頁所記載之發明,
目的主要在於能有效導引氣流,並進而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
果。由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申請歷程之
申復說明內容中不外
乎在強調訴求,藉由較佳之冷熱對流作用及較順暢流動性,
藉以提高氣流之流動速率,故更正後請求項11所增加之技術
特徵顯無法達成欲提高系爭專利散熱效果的發明目的。證據
2、4、5均屬於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結構,屬於相同技術領
域,並實質隱含燈具散熱結構之教示或建議,且均用於解決
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散熱問題、具有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共
通及可產生功效為相同,故證據2、4、5具有組合動機。職
是,組合證據2、4、5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2、4及5足證請求項12至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附屬請求項12至18,為分別直接或間接依附在請求
項11,各請求項之整體技術特徵被證據2、4、5之技術內容
所揭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至18不具進步性。職是,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由證據3、6、7 可證明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1至18由證據2、4及5可證明不具進步性,而請求項
18之技術特徵無法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違反專利法第26
條第3項規定。
伍、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
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
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
據
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
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一第345至358頁之107年10
月16日之
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98年9月9日以「燈具散熱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並發給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5年2月19日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與第4項及請求項18違
反同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原告嗣於106年2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
本,經被告審查,雖認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惟更正
後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請求項18有違同法第2
6條第3項規定,
復於106年8月30日為「106年2月22日之更正
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1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
。原告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
107年5月2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
厥為: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
,應如何解釋?2.系爭專利請求項18,是否符合審查時專利
法第26條第3項規定?3.結合證據3、6、7,是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4.結合證據2、4、5,是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順序:
按發明雖無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申請
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然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之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
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99
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第2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8年
9 月9 日,公告日為100 年7 月1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
有無具備進步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審
定時專利法)。本院審酌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本院首應說
明系爭專利技術與舉發證據之技術特徵;進而解釋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最後依序判斷系爭專利請求項18是否
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組合證據3、6、7是否足證更正後
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2、4、5是否足證更正後
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1.一光源模組,其具
有至少一光源;2.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
有一基座及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散熱鰭片,基座具有一外側
曲面,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底部、頂部及外側
形成開口狀,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
邊緣,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3.一接頭,接頭之一端
連接於散熱器,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或是散熱器基座之
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
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本發明另提供一種燈具
散熱結構,包括:1.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2.一
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
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
,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
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3.一接頭,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
之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
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通口相通。本發明具有以下有益
效果:本發明散熱器之流道除能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散
熱鰭片流動外,氣流亦經流道內側之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
片與接頭或是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
熱器中心及接頭或是散熱器基座外側,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
果(
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至6頁)。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之更正前請求項共計18項,其中請求項1、11為獨立
項,請求項2至10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請
求項12至18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原告於
106年2月22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更正申請,其中原告
僅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請求項11,系爭專利主要圖面,
如附圖1所示。
1.系爭專利更正前之內容: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獨立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①一光源模
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②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
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之散熱鰭片,基座
具有一外側曲面,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之底部
、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
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③一接頭,
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接頭或是散
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
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如後:①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
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光源為發光二極體。②請求項3如請
求項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通口位於基座的上方。③
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鰭片由基
座外緣延伸而出,散熱鰭片是平板或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
間隔設於基座外部,流道之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
④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光源模組具
有一電路板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
下方。⑤請求項6如請求項5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基座
連接有一連接部,光源模組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連接部。⑥
請求項7如請求項6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器之基座
內部形成一第一空間,第一空間位於連接部下方處,光源模
組容置於第一空間內。⑦請求項8如請求項6所述之燈具散熱
結構,其中散熱器於連接部上方處形成一第二空間,接頭下
部容置於散熱器第二空間內。⑧請求項9如請求項1所述之燈
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鰭片連接有一連接體。⑨請求項10如
請求項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接頭為MR16型式,接頭
具有一絕緣座及二接腳,二接腳固定於絕緣座一端,二接腳
與光源模組電性連接。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獨立項:
系爭專利請求11為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①一光源模組
,其具有至少一光源;②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
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
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連接
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③一接
頭,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
重搭或相連接,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
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
相通。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項如後:①請求項12如請求項11所
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光源為發光二極體。②請求項13如
請求項1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光源模組具有一電路板
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③請
求項14如請求項1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鰭片是平
板或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置於連接部頂部,流道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④請求項15如請求項11所述之燈具散
熱結構,其中光源模組設置於連接部。⑤請求項16如請求項
1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器於連接部上方處形成一
空間,接頭下部容置於空間內。⑥請求項17如請求項11所述
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接頭為E27型式,接頭具有一絕緣座
及一導電端,導電端與光源模組電性連接。⑦請求項18如請
求項17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器進一步具有一基座
,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散熱
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
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
通。
2.系爭專利更正後之內容: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獨立項: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①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
源;②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
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散熱鰭片,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散熱
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
,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
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③一接頭,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
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接頭或是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
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1獨立項: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①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
源;②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
鰭片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連接部,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
個流道,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
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③一接頭,接頭一端連接於
散熱器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散熱
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
,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其中散熱鰭片
之頂部抵觸於接頭的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
閉。
⑶系爭專利更正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項:
更正後請求項1係將更正前請求項1「接頭或是」技術內容
刪除,更正係將更正前請求項1「形成間隙」之「擇一記載
形式」其中一個「擇一選項」刪除,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
縮,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
範圍,且更正後請求項1之燈具散熱結構,仍可達成更正前
請求項1能有效導引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
之散熱效果之發明目的,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
申請專利範圍。再者,更正後請求項11係將更正前請求項
11增加「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
心流道頂部絕緣座封閉」技術內容,係對更正前請求項11
之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更正
後之技術內容已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17至18行:「接
頭具有一絕緣座」及圖式第12圖中揭露,未超出申請時說
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更正後請求
項11之燈具散熱結構仍可達成更正前請求項11能有效導引
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發明目
的,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準此
,系爭專利之更正,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第4項規定。
四、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2之技術內容:
證據2為97年5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LED照明燈
結構」專利案。證據2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9月
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2之圖式,如附圖
2所示。證據2揭示一種LED照明燈結構,其設有一金屬燈殼
,供於其內部組裝相關電路板及LED裝置,由金屬燈殼外部
連接一電接頭;金屬燈殼外周面含有多數間隔排列之散熱鰭
片,每一散熱鰭片間形成散熱導溝,每一散熱鰭片之末端設
有超過金屬燈殼底面之延伸鰭片,每一延伸鰭片彼此之間形
成徑向貫穿之散熱通道,使LE D裝置本身熱量經由金屬燈殼
外周每一散熱鰭片及其散熱導溝,再通過每一延伸鰭片及其
散熱通道迅速全面導流擴散,以形成更優異之散熱效率及散
熱速度,有效改善此類LED照明燈因高溫所造成之各種弊端
(參照證據2摘要)。
(二)證據3之技術內容:
證據3為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3至4頁及第1圖所揭露之先前技
術,證據3之圖式,如附圖3所示。證據3揭示第一圖,其為
一種傳統MR16型式之燈具散熱結構,其包括有一光源模組(7
)、一散熱器(8)及一接頭(9),光源模組具有至少一光源(71
)、一電路板(72)及一透鏡(73),光源為發光二極體(LED),
光源設置於電路,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當光源被點亮時,
光線可透過透鏡向外射出。散熱器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
具有一基座(81)及數個由基座外緣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82)
,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流道可供氣流流動,用
以帶走散熱器之高溫。基座中間或底部並連接有一連接部(
84),光源模組之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連接部,使光源模組
產生之高溫可傳遞至散熱器。接頭連接於散熱器之上部。如
第一圖所示,MR16型式燈具接頭具有一絕緣座(91)及二接腳
(92),二接腳並與光源模組之光源及電路板達成電性連接,
使電力可傳送至光源及電路板(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4
頁)。
(三)證據4之技術內容:
證據4為98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LED燈組件
」專利案。證據4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9月9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4之圖式,如附圖4所
示。證據4揭示一種LED燈組件,包括一散熱器、一座體及一
蓋體,座體係位在散熱器一端,而蓋體係位在該散熱器另一
端,座體設有多數個第一組接件,各第一組接件設有一第一
組接部,蓋體設有多數個第二組接件,各第二組接件設有一
第二組接部。準此,蓋體與座體可利用第二組接部與第一組
接部之對應組接,使得散熱器夾置固定於座體與蓋體間,從
而達成一次組裝到位功能(參照參證據4摘要)。
(四)證據5之技術內容:
證據5為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3至4頁及第2圖所揭露之先前技
術,證據5之圖式,如附圖5所示。證據5揭示第二圖,其為
一種傳統E27型式之燈具散熱結構,其包括有一光源模組(7)
、一散熱器(8)及一接頭(9),光源模組具有至少一光源(71)
、一電路板(72)及一透鏡(73),光源為發光二極體(LED),
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當光源被點亮時
,光線可透過透鏡向外射出。散熱器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
器具有一基座(81)及數個由基座外緣延伸而出之散熱鰭片(8
2)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流道可供氣流流動,用
以帶走散熱器之高溫。基座中間或底部並連接有一連接部(
84),光源模組之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連接部,使光源模組
產生之高溫可傳遞至散熱器。如第二圖所示,E27型式燈具
接頭具有一絕緣座(93)及一導電端(94),導電端並與光源模
組之光源及電路板達成電性連接,使電力可傳送至光源及電
路板(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4頁)。
(五)證據6之技術內容:
證據6為2009年3月4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
具有散熱結構的發光二極管燈具」專利案。證據6之公告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9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證據6之圖式,如附圖6所示。證據6揭示一種發光二
極體燈具,包括一發光二極體模組、一用以貼設並冷卻發光
二極體模組散熱器,散熱器包括與發光二極體模組接觸吸熱
部,其中散熱器之吸熱部週邊形成有若干上下連通氣流通道
。其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器上形成
若干氣流通道,可加強空氣與散熱器的接觸,同時加強空氣
在散熱部上下之對流,本發明僅通過散熱器結構之設計,即
可實現發光二極體燈具較好之散熱效果,確保發光二極體模
組高效、穩定工作(參照證據6摘要)。
(六)證據7之技術內容:
證據7為2009年2月1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 000000000A號
「發光二極管燈具」專利案。證據7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98年9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7
之圖式,如附圖7所示。證據7揭示一種發光二極體燈具,其
包括一燈具外殼、一發光二極體光源、一散熱器及一控制電
路。燈具外殼具有一容置空間、多個進氣口及多個出氣口,
且容置空間通過進氣口及出氣口與外界連通。發光二極體光
源與散熱器皆配置在容置空間內,且散熱器與發光二極體光
源連接,其中散熱器包括一底座及多個與底座連接之散熱鰭
片,任二相鄰之散熱鰭片間存在有一氣體對流通道,且存在
於外界之氣體適於從進氣孔流入容置空間內,並依序經由氣
體對流通道與出氣口離開容置空間。控制電路配置在燈具外
殼內,並與發光二極體光源電連接(參照證據7摘要)。
五、解釋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之解釋:
原告雖主張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不應侷限於文字意義,依照92
年2月6日修正之專利法第56條第3項之修法理由及最高
行政
法院99年判字第1314號行政判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審酌
專利說明書及圖式,被告所稱外側曲面包含外凸外側曲面之
解釋,仍存在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違反上開專利法修
法理由及判決意旨甚為明確云云。職是,本院應解釋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為何義(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
項1)。
(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基準:
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而於解釋申請專
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6條第3項定
有明文。換言之,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依申請專利範
圍為準,雖得參酌說明書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之用語,
惟不得將說明書中所載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倘說
明書並無明確之定義,須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解釋。
而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證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
據,其內部證據包括請求項之文字、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歷
史之檔案資料。所謂申請歷史檔案,係指自申請專利至維護
專利過程中,申請時原說明書以外之文件檔案。包含申請、
舉發或
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修正文件、更正文件、申復書
、
答辯書、理由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內部證據優先於外部證
據。
(二)外側形狀之一彎曲面不限制為向外凸或向內凹之形狀:
1.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
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之外側曲面,其於說明書並無特別之
定義。因說明書之實施例或圖式,僅係專利之實施
態樣之一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應將其視為限制條件而讀入申請專
利範圍。是外側曲面之特徵,應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
解釋。以機械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認知,參酌系爭
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如後:⑴系爭專利請求
項1記載: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
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
最後1段至第7頁第1段記載:流道(23)底部、頂部及外側可
以形成開口狀,以便於氣流之流動。散熱鰭片(22)具有至少
一組與基座(21)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221),流道內側各形
成有一通口(231),通口位於基座上方,流道內側藉通口形
成開口狀,其中接頭(3)一端連接於散熱器(2),散熱鰭片內
側邊緣與接頭或是散熱器之基座外側曲面(241)間具有一間
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W),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
側邊緣之口相通。
2.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限定散熱器基座之形狀: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記載範
圍為準,經審酌系爭說明書可知,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
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使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
流道,且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以提升
散熱器之散熱效果。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界定散熱器基座
之外側曲面形狀,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限定散熱器基座之
外側曲面之形狀為向外凸、向內凹或其他形狀,僅要散熱鰭
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不限任何
形狀,使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且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均可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而解決系
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
面」文義,應解釋為「外側形狀為一彎曲面,並不限制彎曲
面為向外凸或向內凹之形狀」。原告上開理由,應不可採。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符合審查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
(一)請求項應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按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
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審查時
專利法第26條第3項定有明文。請求項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
式所支持,係要求每一請求項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發明
說明及圖式揭露之內容為基礎,且請求項之範圍不得超出發
明說明及圖式揭露之內容。原告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8,
符合審查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云云。準此,本院應審
究系爭專利請求項18,是否符合審查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
規定(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2)。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8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7再依附於請求項1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
項17、18之附屬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整體技術
內容,雖為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
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
之連接部,接頭為E27型式,散熱器進一步具有一基座,基
座具有一外側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惟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8頁第3段至第10頁第1段及第9至12圖所記載之E2
7型式燈具散熱結構,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散熱器
具有一基座」及「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
面間具有一間隙」之技術特徵。況原告前於106年10月23日
訴願理由書,主張請求項18為訴願人前於舉發案審查程序中
漏未刪除項次,訴願人將於
嗣後本件爭議案發回原處分機關
時,提出更正將本項刪除,以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等語。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8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
持,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七、組合證據3、6、7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中揭示一種傳統MR16型式之燈具散熱
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7),具有一光源(71),揭露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
其具有至少一光源」技術特徵。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揭示
一散熱器(8),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一基座(81)
及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之散熱鰭片(82),散熱鰭片間形成有
數個流道(83),流道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揭露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
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之散熱鰭片,基座具
有一外側曲面,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之底部、
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技術特徵。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
揭示一接頭(9),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揭露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接頭,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技術
特徵。
2.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證據3之差異,在於證據3未揭露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
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之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散熱
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
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
相通」技術特徵。
3.組合3、7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整體技術內容:
證據7圖4揭示各散熱鰭片(134)具有與底座(132)不相連接之
內側邊緣,各氣體對流通道(136)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揭
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
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技術特徵
。證據7圖4揭示各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底座外側曲面間具有
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
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
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
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
通」技術特徵,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
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
成有一通口」及「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外側曲面
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
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技術特徵。準此,證據3、7組合
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整體技術內容。
4.證據3與證據7均屬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技術領域:
⑴即時排出熱量以提高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
①原告雖主張訴願決定關於系爭專利各請求項是否具備進步性
之論斷,並未究明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包含實質相同
所欲解決問題,或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遽為不
利原告之論斷,所為之決定自非適法云云。然證據3與證據7
均屬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相同之技術領域,而證據3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功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
【先前技術】第1段中記載:發光二極體(LED)具有環保、高
亮度、省電及壽命長等優點,因而被廣泛運用在各式燈具之
照明。因發光二極體在發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倘不能即時
將熱量排出,發光二極體會因溫度過高而影響其效能,甚至
於燒毀。傳統方法是借助散熱器將所產生之熱量予以帶離,
使發光二極體能在適當溫度下發光而不致於影響其效能。可
知證據3之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包括欲解決發
光二極體燈具在發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不能即時將熱量排
出之問題,以提高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
②證據7說明書第1/8頁背景技術第2段及發明內容第1段記載:
高功率之發光二極體均面臨散熱方面的問題,倘發光二極體
在過高之溫度情況下操作,將有可能導致發光二極體燈具所
能提供之光線亮度衰減,且有壽命下降等問題;本發明目的
在於提供一種發光二極體燈具,其具有良好之散熱效能與較
長之使用壽命。可知證據7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之功
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以使發光二極
體燈具有良好之散熱效能與較長之使用壽命。
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結合證據3與7:
①證據3與證據7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
領域、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所產生之功
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
將證據3與證據7作結合。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參酌證
據3揭示光源模組(7)、散熱器(8)及接頭(9)結構,並參酌證
據7揭示「各散熱鰭片(134)具有與底座(132)不相連接之內
側邊緣,各氣體對流通道(136)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
各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底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
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
通」技術內容,自有將證據3與證據7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發明,且證據3與證據
7之組合,可達到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
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
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證據3、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且證據3、證據6、證據7
與系爭專利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領
域。準此,證據3、6、7之組合自當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5.證據7圖4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間隙及中心流道:
原告雖主張證據7之圖4所顯示之任兩散熱鰭片間所呈現之形
狀不僅均不相同、且未達清晰可辨之程度,甚至部分之形狀
係呈現「鋸齒狀」不合常理之形狀,且與證據7之圖1所顯示
之散熱器、散熱鰭片等結構有矛盾之處,在無發明文字說明
情形,證據7之圖4與圖1所顯示之結構者,均非屬該等圖式
所明確揭露之技術特徵,縱使組合證據3、6、7,其所完成
之散熱器結構不具有「間隙」、「環狀的中心流道」技術內
容,自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提升散
熱器的散熱效果」功效云云。然證據7圖4明確清晰揭露散熱
鰭片(134)上半部向內側延伸一小段,散熱鰭片可與底座(13
2)外側曲面相連接,造成散熱鰭片具有與基座不相連接內側
邊緣,其與基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的
中心流道,且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可
知證據7圖4明確清晰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間隙」
及「中心流道」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參酌證據
3揭示光源模組(7)、散熱器(8)及接頭(9)結構,並參酌證據
7揭示「間隙」及「中心流道」技術特徵,自有將證據3與證
據7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之發明,且證據3與證據7之組合,可達到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之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
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
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未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3、6及7之組合,當可證明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原告上開主張應不可採。
(二)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光源為發光二極體。證
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而證據3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倒數第8至9行記載「光源為
發光二極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光源為發光二極
體。準此,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且
系爭專利請求項2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2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通口位於基座上方。證
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而證據7圖4揭示氣體對流通道(136)通口位於底座(132)上方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通口位於基座上方。職是,證
據7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
項3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3可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
(四)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散熱鰭片由基座外緣延
伸而出,散熱鰭片是平板或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於
基座外部,流道之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證據3、
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
據7之圖4揭示散熱鰭片(134)由底座(132)外緣延伸而出,散
熱鰭片是平板,且散熱鰭片間隔設於底座外部,氣體對流通
道(136)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4之散熱鰭片由基座外緣延伸而出,散熱鰭片是平板或
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於基座外部,流道之底部、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準此,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
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系爭專利請求項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7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光源模組具有一電路板
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證據
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
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揭示光源模組(7)具有一電路板(72)
及一透鏡(73),光源(71)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
方,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光源模組具有一電路板及一
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準此,證
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
項5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可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
性。
(六)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5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5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5之基座連接有一連接部,
光源模組之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連接部。證據3、6、7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而證據3之系爭
專利第1圖揭示基座(81)連接有一連接部(84),光源模組(7)
光源(71)及電路板(72)設置於連接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6之基座連接有一連接部,光源模組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
連接部。職是,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
,且系爭專利請求項6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
求項6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
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七)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6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6之散熱器基座內部形成一
第一空間,第一空間位於連接部下方處,光源模組容置於第
一空間內。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6不具進步性。而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揭示散熱器基座(81
)內部形成一第一空間,第一空間位於連接部(84)下方處,
光源模組(7)容置於第一空間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
散熱器基座內部形成一第一空間,第一空間位於連接部下方
處,光源模組容置於第一空間內。準此,證據3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7未產生無法
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
、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八)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6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6之散熱器於連接部上方處
形成一第二空間,接頭之下部容置於散熱器第二空間內。證
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而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揭示散熱器於連接部(84)上方處,
形成一第二空間,接頭(9)下部容置於散熱器第二空間內,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散熱器於連接部上方處,形成一
第二空間,接頭下部容置於散熱器第二空間內。職是,證據
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
8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8可為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
(九)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散熱鰭片連接有一連接
體。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而證據6圖2、4揭示第一、第二散熱片(20、30)連接
有一環形側壁(5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散熱鰭片連
接有一連接體。準此,證據6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
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9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
專利請求項9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十)組合證據3、6、7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
範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
徵,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接頭為MR16型式,
接頭具有一絕緣座及二接腳,二接腳固定於絕緣座一端,二
接腳與光源模組電性連接。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及
說明書第4頁第3至5行揭示接頭(9)為MR16型式,接頭具有一
絕緣座(91)及二接腳(92),二接腳固定於絕緣座一端,二接
腳與光源模組(7)電性連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接
頭為MR16型式,接頭具有一絕緣座及二接腳,二接腳固定於
絕緣座一端,二接腳與該光源模組電性連接。職是,證據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
10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可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
八、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1.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技術特徵部分:
證據5之系爭專利第2圖揭示一種傳統的E27型式之燈具散熱
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7),其具有至少一光源(71),揭露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
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技術特徵。證據5之系爭專利第
2圖揭示一散熱器(8),其連接於光源模組(7),散熱器具有
數個散熱鰭片(82)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84),
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1「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
鰭片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散熱鰭片間形成有
數個流道」技術特徵。證據5之系爭專利第2圖揭示一接頭(
9),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
重搭或相連接,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以及一接頭
,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之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
重搭或相連接」技術特徵。
2.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技術特徵部分: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與證據5之系爭專利第2圖之差異,
為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散熱鰭片具有至
少一組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之內側各形成有
一通口」、「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
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通口相
通」及「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一絕緣座,使中心流
道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
3.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技術特徵部分:
證據2第7、8圖揭示每一散熱鰭片(14)具有與金屬燈殼底面
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每一散熱導溝(15)內側各形成有一通
口,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
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
技術特徵。證據2第8圖揭示散熱鰭片(14)內側邊緣與電接頭
(50)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
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
「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
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技術特
徵。準此,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散熱鰭片
具有至少一組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
成有一通口」及「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
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
口相通」技術特徵。
4.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
證據2、5之組合,雖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
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
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然系爭專利為解決習知燈具散熱器
之流道,僅能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之散熱鰭片流動,氣
流無法流入散熱器中心,使得散熱器之散熱效果不佳之問題
,而系爭專利使用之技術手段,主要使散熱鰭片與連接部不
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
心流道與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達到氣流能經流
道內側之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
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
功效。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揭示「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
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的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
,可解決習知何種問題及具有何種功效,系爭專利採用將散
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
座封閉之技術手段,僅為證據5絕緣座(93)、散熱鰭片( 82)
或證據2絕緣外殼(51)、散熱鰭片(14)元件結構形狀之簡單
改變。況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將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
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之技術手段,
會使氣流流動方向受到限制,並不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
,是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
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5.證據5與2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之技術領域:
證據5與證據2均屬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領
域,證據5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如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2頁【先前技術】第1段記載「發光二極體具有環保
、高亮度、省電及壽命長等優點,因而被廣泛運用在各式燈
具之照明上。因發光二極體在發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倘不
能即時將熱量排出,發光二極體會因溫度過高而影響其效能
,甚至於燒毀。傳統方法是借助散熱器將所產生之熱量予以
帶離,使發光二極體能在適當之溫度下發光而不致於影響其
效能。可知證據5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包括欲
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在發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不能即時將
熱量排出之問題,以提高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再
者,證據2說明書第5頁【先前技術】第2、3段及【新型內容
】第1段記載「此類LED裝置在其進行電/光/熱之轉換過程
,會相對產生高溫,因此必須加以散熱,否則將因長時間使
用造成高溫,而影響LED裝置之照明效能,其不僅會形成光
衰現象,更會縮減LED裝置之預期使用壽命。現有LED裝置,
其相關燈具之散熱結構設計並不理想,導致散熱效率差及散
熱速度慢」及「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即在提供一種LED照明燈
結構,其能形成一更理想之散熱導流作用,使此類LED裝置
具有更優異之散熱效率及散熱速度」。可知證據2之所欲解
決之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
效率差之問題,以使發光二極體燈具具有良好之散熱效率與
增加使用壽命。準此,證據5與證據2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
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的問題具有共通
性,且兩者所產生的功效相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5與證據2作結合。
6.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證據5之光源模組(7)、散熱器
(8)、接頭(9)及證據2「每一散熱鰭片(14)具有與金屬燈殼
底面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每一散熱導溝(15)內側各形成有
一通口」、「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電接頭(50)具有一間隙,
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
之通口相通」所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
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
座封閉」技術特徵,可為證據5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
或證據2絕緣外殼(51)、散熱鰭片元件結構形狀之簡單改變
,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參酌
證據5揭示光源模組、散熱器、接頭等結構,並參酌證據2揭
示「每一散熱鰭片具有與金屬燈殼底面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
,每一散熱導溝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散熱鰭片內側邊
緣與電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中心
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技術內容,自有將證
據5與證據2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發明,且證據5與證據2之組合可達到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
與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
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未
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準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且證據2、證
據4與證據5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相同技術領域
、三者均可解決發光二極體散熱的問題具有共通性,且三者
均可產生發光二極體良好散熱之功效相同,故證據2、4、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7.僅為絕緣座、散熱鰭片或絕緣外殼結構形狀簡單改變:
原告雖主張訴願決定未完整論述具體理由,即
率爾認定請求
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
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僅為證據5之簡單改變,
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其
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
該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可解決習知何種問題及具有何種
功效,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將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
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之技術手段,
會使氣流流動方向受到限制,並不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
,是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
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能利用申請
時之通常知識,將證據5揭示散熱鰭片(82)頂部未抵觸於接
頭之一絕緣座(93),或證據2揭示散熱鰭片(14)頂部未抵觸
於電接頭之一絕緣外殼(51)技術特徵,簡單進行修飾而完成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
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故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接頭之
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僅為
證據5絕緣座、散熱鰭片或證據2絕緣外殼、散熱鰭片之元件
結構形狀之簡單改變,原告上開理由應不可採。
8.解決發光二極體散熱之問題具有共通性與散熱功效相同:
原告固主張訴願決定未載明具體理由說明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證據2、4、5之技
術內容,訴願決定顯係恣意拼湊證據2、4、5之技術內容,
而為流於空泛、主觀之後見之明云云。然證據5與證據2均屬
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相同技術領域,證據5之所欲解
決之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在發
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不能即時將熱量排出之問題,以提高
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證據2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所
產生之功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效率差之問題
,以使發光二極體燈具具有良好散熱效率與增加使用壽命,
是證據5與證據2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相同技術
領域、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所產生之功
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
將證據5與證據2作結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且證據2、證據4與證據5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
構相同技術領域、三者均可解決發光二極體散熱之問題具有
共通性,且三者均可產生發光二極體良好散熱之功效相同,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2、4、
5作結合,故證據2、4、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1不具進步性,原告上開理由應不可採。
(二)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該光源為發光二極體
。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
步性。證據5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倒數第8至9行記載「光
源(71)為發光二極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光源為
發光二極體。準此,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技
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2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
爭專利請求項12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該光源模組具有一電
路板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
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
性。而證據4第5圖揭示發光模組(20)具有一電路板(21)及一
透鏡(70),發光二極體(22)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發光
二極體前方,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光源模組具有一電
路板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上,透鏡設置光源下方。
職是,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
爭專利請求項13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3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散熱鰭片是平板或是
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置於連接部頂部,流道頂部及外
側形成開口狀。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4第1、2圖揭示散熱片(12)是具
有弧度,散熱片間隔設置於容置部(11)上形成流道,流道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散熱鰭片
是平板或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置於連接部頂部,流
道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準此,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產生無法預期
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證據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5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光源模組設置於連接
部。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
進步性。而證據4第1、5圖揭示發光模組(20)設置於容置部(
1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光源模組設置於連接部。
職是,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
爭專利請求項15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5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5不具進步性。
(六)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6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6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散熱器於連接部之上
方處形成一空間,接頭下部容置於空間內。證據2、4、5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4第
2、5圖揭示散熱器(10)上方處形成一空間,座體(30)下部容
置於空間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散熱器於連接部上
方處形成一空間,接頭下部容置於空間內。準此,證據4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
16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6可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
成,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
進步性。
(七)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7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7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接頭為E27型式,接
頭具有一絕緣座及一導電端,導電端與光源模組電性連接。
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
性。而證據4第2圖揭示導電接頭(50)為E27型式,座體(30)
為一絕緣座,導電接頭為一導電端,導電接頭藉由驅動電路
單元(40)與發光模組(20)電性連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7之接頭為E27型式,接頭具有一絕緣座及一導電端,導電
端與該光源模組電性連接。職是,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7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7未產生無法預期
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證據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八)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7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7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8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7之散熱器進一步具有
一基座,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
,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散熱器的基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
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
緣之通口相通。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7不具進步性。而證據4第2、5圖揭示散熱器(10)進一
步具有一基座,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片
(12)底部,散熱片內側邊緣與座體(30)間具有一間隙,間隙
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片內側邊緣通口相通
。準此,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大部分附屬技術特
徵,且證據4可達成氣流能經流道內側通口,朝向位於散熱
片與散熱器的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
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8未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8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
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
九、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應解釋為外側形
狀為一彎曲面,並不限制彎曲面為向外凸或向內凹之形狀。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證據
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10不具
進步性;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職是,被告認更正後之系爭專利仍
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與第26條第3項規定,被告所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行政處分,
其於法
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職是,原告仍
執前詞訴請撤銷不利於己之原處分與訴願決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十、
無庸審究部分說明:
因本件事證已明確,
暨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