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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53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 原   告 基元高效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宗隆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輔 佐 人 陳建銘 複代理人  潘皇維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曾尚成 參 加 人 明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建文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林景郁       廖正多 律師 輔 佐 人 游登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年5月2日經訴字第107063036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8年9月9日以「燈具散熱結構」向被告申請發 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4504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5年2月19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即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 條第1項與第4項及請求項18違反同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不 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嗣於106年2月22日提 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更正本符 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惟更正後系爭專利仍有違前揭專利法第 22條第4項及請求項18有違同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以106 年8月30日(106)智專三㈠04078字第1062089854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106年2月2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1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 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年5月2日經訴字第1070630 36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 告之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03至209頁)。 貳、原告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1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與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主張如後: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用語之解釋:   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外側曲面」技術特徵,不應侷限於  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應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與圖式, 瞭解系爭專利之目的、作用及效果,以合理界定「外側曲面 」實質內容與意涵。倘就單純字面意義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 載技術特徵,解釋成無法達到專利之目的,而仍存有專利所 欲解決之問題者,即違反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原則。系爭專 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先前技術燈具散熱結構,僅能導引 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之散熱鰭片流動,氣流並無法流入散熱 器中心,使得散熱器之散熱效果大打折扣。系爭專利解決先 前技術問題之技術手段,在於散熱器基座具有一內凹外側曲 面(241),且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221)與散熱器基座之內凹 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且中 心流道與熱鰭片之內側邊緣之通口(231)相通,俾使氣流可 流入散熱器(2)中心,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參酌系爭 專利說明書與圖式,瞭解系爭專利之目的、作用及效果,系 爭專利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必須是「內凹」,始可使氣流 流入散熱器中心,以達到系爭專利提升散熱效果的目的。職 是,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係指「內凹外側 曲面」。 二、組合證據3、6及7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3、6及7均未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1.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之技術特徵:   證據7中就第4圖之說明書段落記載,就散熱器(130)結構僅  描述「風扇(150)配置在底座(132),且散熱鰭片(134)會環 繞風扇」,全無「散熱器之底座外緣壁面構成外側曲面」文 字說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於證據7無文字說明下,竟僅憑 證據7「圖式第4圖」,遽認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基 座具有一外側曲面」技術特徵,顯與專利審查基準有違。再 者,散熱器底座之外緣壁面於任兩散熱鰭片間呈現之形狀本 應一致,詳究證據7第4圖之散熱器之底座外緣壁面,其任兩 散熱鰭片間所呈現之形狀不僅不同、且未達清晰可辨之程度 ,甚至部分之形狀係呈現「鋸齒狀」不合常理之形狀,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從基於證據7第4圖,毫 無歧異可得知散熱器之底座外緣壁面為內凹外側曲面。而證 據7第4圖與證據7第1圖中散熱器之元件符號均為(130),相 同之元件符號本應有相同之技術特徵,證據7第1圖所顯示之 散熱器(130)結構與證據7第4圖散熱器(130)結構不同,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實無從自第4圖與第1圖所顯 示之不相同結構,而由其中任一圖,可毫無歧異得知散熱器 、底座、散熱鰭片之結構及彼此間之相對關係。準此,訴願 決定與原處分認證據7第4圖「明確揭露」散熱器之底座外緣 壁面為內凹外側曲面,顯然有誤。職是,證據7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技術特徵。 2.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明確界定「間隙」係指「散熱鰭片之內側 邊緣」與「散熱器之基座的外側曲面」間之間隙,且依系爭 專利說明書與圖式,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毫無歧異得知,系爭專利所載「間隙」因散熱器之基座之外 側曲面為「內凹」形狀而生。且系爭專利所界定「環狀之中 心流道」進一步由「間隙」所形成。倘前案證據未揭露係散 熱器之基座具有一內凹之外側曲面,必然未揭露系爭專利所 界定「間隙」、「環狀之中心流道」。訴願決定與原處分認 定證據6未揭露「散熱器之基座的外側曲面」,自無從再認 定證據6揭露「間隙」與「環狀之中心流道」技術特徵。且 證據7未揭露其散熱器(130)底座外緣壁面為「內凹」外側曲 面。故證據7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散熱鰭片之內 側邊緣與散熱器之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 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技術特徵。再者,被告抗辯稱證據 7第4圖揭示「外側曲面」、「間隙」、「中心流道」,實非 證據7第4圖明確揭示之技術內容,不得作為證據7之一部, 被告將其作為比對系爭專利之基礎,其認事用法俱有違誤。 (二)證據7第4圖教示之技術手段不同於請求項1:   由證據7 說明書第10頁記載可知,證據7 第4 圖教示之技術  手段,主要是以風扇(150)作為散熱裝置,顯不同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所揭示「間隙」、「中心流道」技術特徵。換言 之,證據7以「風扇」作為散熱裝置,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間隙」、「中心流道」,為不同之技術手段。證據7第4圖 顯示:第4圖所示之底座(132)、散熱鰭片(134),均配置於 燈具外殼(110)內。因大部分通道(136)被燈具外殼所封閉, 通道自無法成為有效之散熱氣流通道,因證據7需以「風扇 」由內向外吹送氣流之方式,強力排風將熱氣排出「燈具外 殼」,此為其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稱「散熱鰭 片」具有「散熱鰭片之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之底部、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特徵。系爭專利藉由特殊結構設計, 達到使氣流由外向內流動,以達成散熱之效果,而無須風扇 之驅動。相較於證據7因燈具外殼封閉大部分通道,故須以 風扇設於散熱裝置中心,將氣流「由內向外」強力排出,達 成散熱效果。反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流道之底部、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特徵,是以氣流「由外向內」自然流 動之技術手段,所達成散熱效果,兩者顯有差異。職是,證 據7未教示「間隙」、「中心流道」技術手段及作用,其所 採取「風扇」技術手段,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同,且證 據7第4圖揭示之元件、結構,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所不 同,均足證明證據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差異。 (三)組合證據3、6及7無法完成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證據3、6、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散熱鰭片之內側邊 緣與散熱器的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 狀之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通口相通」技 術特徵。縱組合證據3、6、7,其所完成之散熱器結構仍不 具有「間隙」、「環狀之中心流道」技術內容,自無法達到 系爭專利「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 」功效。職是,縱將證據3、6、7加以組合,亦無法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具進步性: (一)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非僅為證據5之簡單改變:   訴願決定僅「結論式」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1技術特徵為證據 5之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或證據2絕緣外殼(51)、散熱 鰭片(14)元件結構形狀之簡單改變,至改變是否會產生無法 預期之功效或新用途判斷,是否可輕易完成之考量因素,均 未論述,亦未詳細載明如何獲致上開結論之理由,訴願決定 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訴願決定已認定證據4與證據5,均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一絕 緣座,使中心流道的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內容。職是, 證據4與證據5未揭示請求項11技術特徵。 (二)訴願決定恣意組合證據2、4及5之技術:  訴願決定雖謂證據2、4及5,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 云云。然其理由僅係「證據2、4及5既均屬發光二極體燈具 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且所欲解決的問題具有共通性, 所產生之功能復相同」。換言之,訴願決定僅「結論式」稱 證據2、4、5間之技術領域、欲解決之問題與功能具有共通 性,至於如何獲致上開結論之理由,均未記載。再者,就「 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已記載結合不同引證之教示或建議」考 量因素,訴願決定疏於探究。準此,訴願決定不僅有理由不 備之違法,顯係恣意拼湊證據2、4、5之技術內容,而為流 於空泛、主觀後見之明。訴願決定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1「 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 絕緣座封閉」特徵,未見諸於證據2、4、5之組合,即應直 接作成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自不得 將「其中散熱鰭片之頂部抵觸於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 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單一要件特徵,自其他技術特徵中割 裂觀察,更不得僅就單一要件特徵,論斷請求項11整體是否 具備進步性。職是,訴願決定將「其中散熱鰭片之頂部抵觸 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單一 特徵割裂觀察,並論斷其僅為先前技術之簡單改變,其比對 方法顯有違誤,所為之論斷非適法。 四、訴願決定未整體考量先前技術之整體結構與功效: (一)證據3、6及7未必具組合動機:   訴願決定僅論斷證據6、7之所欲解決之問題,並未考量證  據3所欲解決之問題,率為「證據3、6、7具有組合動機」結 論,未說明何以證據3分別與證據3、6之先前技術證據間具 有組合動機,顯有不備理由之違法。再者,訴願決定徒以證 據3、6及7之共同結構,逕認證據3、6及7在功能及作用上具 有共通性,並未考量證據3、6及7整體結構之功能及作用。 依訴願決定所認,訴願決定認證據3、6及7整體結構之功能 及作用,顯有不同。職是,證據3、6及7之技術內容不具有 實質相同功能或作用甚明,證據3、6、7之組合,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4及5未必具組合動機:   訴願決定僅「結論式」稱證據2、4、5間之技術領域、欲解  決之問題與功能具有共通性。至於如何獲致上開結論之理由 ,均未記載。訴願決定有不備理由之違法甚明。再者,依訴 願決定所認,訴願決定認定證據2、4、5間整體結構之功能 及作用,顯有不同。職是,證據2、4、5間之技術內容不具 有實質相同功能或作用,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外側曲面不應解釋為內凹外側曲面: (一)原告於原處分階段未提出外側曲面解釋疑義:   禁止讀入原則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之所援用之解釋原則,  原告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解釋為「內凹外側曲 面」,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至8頁與第3、6圖,明顯讀入 說明書之內容,任意增加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限制條件, 而與禁止讀入原則相違。系爭專利請求項1明確記載「外側 曲面」,自無另行解釋為「內凹外側曲面」之必要,倘有含 混或未臻明確之用語,或於文義有疑義時,始有解釋之必要 ,原告於本舉發事件尚繫屬原處分機關階段時,未就系爭專 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有所爭執,倘原告認系爭專利請求 項1「外側曲面」有不明確之虞,自可於106年2月22日提出 更正時一併提出,因原告當時並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 側曲面」提出更正,足認其並無解釋之必要。原告遲至起訴 時,始爭執之,而有任意變動審查基礎之虞。 (二)解釋應依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縱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有解釋之必要,首應依   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得參酌說明書內容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之用語,仍不得將說明書中所載之限制   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倘說明書並無明確之定義,須依通 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解釋。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證 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且內部證據優先於外部證據。 自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可知,其中「外側曲面」於說明書 並無特別之定義。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外側曲面」就文 字意義而言,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解釋應為「一元件之外 側形狀概呈有一弧度之弧面,並不限制弧面向外突出或向內 凹陷之形狀」。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至8頁並無記載「內凹 外側曲面」內容,縱認系爭專利第3圖可見基座之外側曲面 係呈凹入位於基座週緣環面,惟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應將 說明書之實施例或圖式作為限制條件而讀入申請專利範圍, 況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4至7行記載「以上僅為本發明之 較佳實施例,非意欲侷限本發明之專利保護範圍,故舉凡運 用本發明說明書及圖式內容所為之等效變化,均同理包含於 本發明之權利保護範圍」。準此,系爭專利第3圖所示僅為 單一實施例,非有意侷限系爭專利之保護範圍,不應將系爭 專利第3圖所示特徵視為限制條件而讀入請求項1。 二、組合證據3、6及7足證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7揭示請求項1界定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不可解釋為「內凹外側曲面  」,且證據7圖4揭示散熱器(130)之底座(132)具有外側曲面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證據7亦 無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散 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 中心流道」技術特徵甚明。證據7圖4揭示各散熱鰭片(134) 內側邊緣與底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 之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揭   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散熱器 之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 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技術特徵。 證據7圖4揭露散熱鰭片之上半部,向內側延伸一小段可與底 座相連接之散熱鰭片後,其與底座之外側曲面相連接,造成 散熱鰭片不與基座相連接之內側邊緣,而與基座之外側曲面 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且中心流道與 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可知證據7圖4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間隙」及「中心流道」技術特徵。 (二)證據3、6、7與請求項1所欲解決問題有共通性: 證據3、6及7均屬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雖證據3僅 揭示複數個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能導引氣流沿著散 熱器外側之散熱鰭片流動,未揭示散熱鰭片具有與散熱器之 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且形成有一通口,內側邊緣與散熱 器之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與通口相通。 由證據6所揭示散熱鰭片具有與吸熱部(10)吸熱板(11)不相 連接之內側邊緣且形成有通口,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連接 部(40)及燈頭間,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及通口相通。證據 7所揭示散熱鰭片具有與散熱器底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且 形成有通口,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底座間形成一環狀之中 心流道及通口相通等技術內容可知,證據6、7係藉環狀之中 心流道與通口相通,以達成引導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俾提 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欲解決之問 題,乃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散熱鰭片流動,氣流經流道 內側之通口,有效引導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 之散熱效果具有共通性。 (三)組合證據3、6及7可輕易完成請求項1至10: 證據3、6及7均係運用複數個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之 結構設計,使流道能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散熱鰭片流動 ,而產生散熱效果,功能或作用具有關連性。故對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證據組合具有教示利用環狀之中 心流道與通口相通,使熱量通過每一散熱鰭片流道及其通口 迅速全面導流擴散至中心流道,而有效引導氣流流入金屬燈 殼中心,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準此,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遇到證據3無法引導氣體進入散熱器中 心而使散熱效率不良之問題時,應有動機將證據6及7環狀中 心流道與通口相通之技術內容,結合於證據3傳統MR16型式 之燈具散熱結構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並可達成系爭專利有效引導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 熱器散熱效果之目的。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應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即能輕易 完成,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請求項2至10亦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4、5已揭示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 證據4第1至5圖可見散熱片(12)頂部抵觸於座體(30)一絕緣 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1「其中散熱鰭片之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 道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內容。證據5所揭示一種傳統 之E27型式之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7),其具有 至少一光源(7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燈具散熱結 構,包括: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技術特徵。證 據5所揭示一散熱器(8),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 個散熱鰭片(82)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84),散 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揭露請求項11「一散熱器, 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散 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技術特 徵。證據5所揭示一接頭(9),接頭之一端連接於散熱器連接 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揭露請求項11「 以及一接頭,接頭之一端連接於該散熱器連接部,接頭另一 端與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技術特徵。 (二)組合證據2、4及5足證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 ,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之內側邊 緣之通口相通」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圖式第7圖、第8圖所 揭示每一散熱鰭片(14)具有與金屬燈殼底面不相連接之內側 邊緣,每一散熱導溝(15)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證據2圖式 第8圖揭示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電接頭(50)具有一間隙, 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之內側邊 緣之通口相通等技術內容所揭露;至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 片之頂部抵觸於接頭的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 座封閉」技術特徵,僅為證據5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 或證據2絕緣外殼(51)、散熱鰭片之元件結構形狀之簡單改 變。證據2、4及5均屬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 領域,且均可用於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故具有 之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所產生之功能復相同。職是, 系爭專利請求項11應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2及5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證據2、5再與證據4組合,應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2至 18亦不具進步性。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請求項1外側曲面之用語解釋:   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外側曲面」用語明確,並無原告 所指摘必須導入其它內部或外部證據予以解釋之必要。系爭 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面」用語,應解釋為「外側形狀為一 彎曲面,並不限制彎曲面為向外凸或向內凹之形狀」。 二、請求項18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18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所述之燈具 散熱結構,其中散熱器進一步具有一基座,基座具有一外側 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 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 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等語。請求 項18所記載「散熱器具有基座」及「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 基座外側曲面具有間隙」技術特徵,在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 式內容,或針對此具體實施例在說明書第8頁倒數第12行至 第10頁第3行【實施方式】及圖式內容均未揭露,故請求項 18之技術特徵無法由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違反專利法規 定。況原告對於被告在舉發審定所作出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 第3項規定之理由亦表示認同,而在訴願中提出「請求項18 為訴願人漏未刪除之項次」,對此原告亦未有相反意見而不 再爭執。 三、組合證據3、6及7足證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3、6、7與請求項1為相同技術領域: 舉發證據3、6、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均為發光二極體 燈具之散熱結構,故為相同之技術領域。系爭專利透過散熱 鰭片與接頭間中心流道之形成,使氣流能夠進入散熱器中心 與接頭外側,以提升散熱效果,而解決先前技術之燈具散熱 器之散熱效果不彰之缺失。證據 3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 「先前技術」為一種MR16型燈具散熱結構,其內容揭示導引 氣流僅能沿著散熱器外側流動之問題,存在有散熱效果不良 之問題,此與證據6及證據7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欲用以解決 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效率低之技術問題為相同。再者,證據 6及證據7所欲解決之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散熱問題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為相同,在散熱鰭片與電接頭,或散熱器外緣間形 成有「環狀中心流道」,故證據6及證據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間具有相同技術特徵,能形成使氣流導引至散熱器內部而 提升散熱效率之相同發明功效。 (二)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關基座所記載「外側曲面」技術特徵, 不可解讀為「內凹外側曲面」。系爭專利所記載「基座具有 一外側曲面」技術特徵,依說明書第8頁第4行至第5行及圖 式第5圖可知,外側曲面(241)配合散熱鰭片(22)形成氣流通 道,使氣流流經基座(21)外側,以提升散熱器(2)散熱效率 。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被證據7揭露,在證據7第4圖揭露有  散熱器(130)底座(132)外緣壁面構成有外側曲面,由於複數 散熱鰭片(134)間隔設置,使得每兩個散熱鰭片間,能夠與 散熱器之外側曲面形成導引氣流之流道,能夠使氣流流經散 熱器外緣周面,以提升散熱效率,而相同於系爭專利所欲實 施之發明功效。 (三)證據6與7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記載「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221)與散熱器之基座 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中心 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231)相通」技術特徵,被 證據6及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在實施時,將使散 熱器(2)內部形成一環狀之中心流道,氣流通過流道(23)後 能夠進入中心流道,藉以使散熱器內部之熱量散逸,或是令 氣流流經基座外側,以提高其散熱效率。在證據6揭示有由 第一散熱片(20)及第二散熱片(30)內側邊緣與連接部(40)間 隙所形成之環狀中心流道,因而能夠達成使氣流進入散熱器 ( 100)內部,以移載散熱器之熱量,進而提升發光二極體燈 具之散熱效率。證據7第4圖揭示有於散熱器(130)底座(132) 外緣壁面與散熱鰭片(134)內側邊緣間,形成環狀中心流道 ,使得氣流得以流經底座之外側,形成對流效應,而提升散 熱器之散熱效率。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 ,能夠藉由證據6及證據7之教示,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技術特徵及所欲達成功效。職是,原告所爭執系爭專 利請求項1記載之技術特徵,被證據6及7揭露且所欲達到的 目的功效亦相同,因此屬相同技術領域且具有組合動機之舉 發證據3、6及7所揭露技術內容,除將請求項1技術特徵分別 揭露之外,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為提升散熱導流效 率,在組合證據3、6、7所揭露技術內容後,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1,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有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3、6及7足證請求項2至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附屬請求項2至10,為分別直接或間接依附在請求   項1,各請求項之整體技術特徵被證據3、6、7之技術內容所 揭露,且所直接或間接依附之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0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4及5足證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2、4及5足證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原告不再爭執請求項11所記載技術特徵,被各舉發證據所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內容經更正後增加記載有「其中散熱 鰭片(52)頂部抵觸於接頭(6)一絕緣座(61),使中心流道之 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請求項11技術特徵被揭露在 證據5,而證據5即系爭專利在說明書第3至4及第二圖所揭露 「先前技術」,證據5具體揭露有散熱鰭片(82)頂部抵觸於 接頭(9)絕緣座(93)習知技術,另在證據4之第一至五圖圖式 中可清楚看見散熱片(12)頂部為抵頂於座體(30),故組合證 據2、4、5之內容可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且更正後所 增加記載之技術特徵,其於實際實施時,因各散熱鰭片之頂 部與接頭之絕緣座為相互抵觸,並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 座所封閉,熱氣流在向上流動至封閉處之停滯區時,將受到 停滯阻礙使得熱氣流流動不順暢及造成流動速率之減緩,導 致散熱效果不佳。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及5頁所記載之發明, 目的主要在於能有效導引氣流,並進而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 果。由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申請歷程之申復說明內容中不外 乎在強調訴求,藉由較佳之冷熱對流作用及較順暢流動性, 藉以提高氣流之流動速率,故更正後請求項11所增加之技術 特徵顯無法達成欲提高系爭專利散熱效果的發明目的。證據 2、4、5均屬於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結構,屬於相同技術領 域,並實質隱含燈具散熱結構之教示或建議,且均用於解決 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散熱問題、具有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共 通及可產生功效為相同,故證據2、4、5具有組合動機。職 是,組合證據2、4、5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2、4及5足證請求項12至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附屬請求項12至18,為分別直接或間接依附在請求   項11,各請求項之整體技術特徵被證據2、4、5之技術內容 所揭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至18不具進步性。職是,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由證據3、6、7 可證明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11至18由證據2、4及5可證明不具進步性,而請求項 18之技術特徵無法為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違反專利法第26 條第3項規定。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 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 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一第345至358頁之107年10 月16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98年9月9日以「燈具散熱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並發給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5年2月19日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與第4項及請求項18違 反同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原告嗣於106年2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 本,經被告審查,雖認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惟更正 後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請求項18有違同法第2 6條第3項規定,復於106年8月30日為「106年2月22日之更正 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1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 。原告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 107年5月2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厥為: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 ,應如何解釋?2.系爭專利請求項18,是否符合審查時專利 法第26條第3項規定?3.結合證據3、6、7,是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4.結合證據2、4、5,是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順序:  按發明雖無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申請 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然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之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 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99   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第2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8年 9 月9 日,公告日為100 年7 月1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 有無具備進步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審 定時專利法)。本院審酌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本院首應說 明系爭專利技術與舉發證據之技術特徵;進而解釋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最後依序判斷系爭專利請求項18是否 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組合證據3、6、7是否足證更正後 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2、4、5是否足證更正後 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1.一光源模組,其具 有至少一光源;2.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 有一基座及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散熱鰭片,基座具有一外側 曲面,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底部、頂部及外側 形成開口狀,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 邊緣,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3.一接頭,接頭之一端 連接於散熱器,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或是散熱器基座之 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 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本發明另提供一種燈具 散熱結構,包括:1.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2.一 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 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 ,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 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3.一接頭,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 之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 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通口相通。本發明具有以下有益 效果:本發明散熱器之流道除能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散 熱鰭片流動外,氣流亦經流道內側之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 片與接頭或是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 熱器中心及接頭或是散熱器基座外側,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 果(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至6頁)。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之更正前請求項共計18項,其中請求項1、11為獨立 項,請求項2至10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請 求項12至18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原告於 106年2月22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更正申請,其中原告 僅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請求項11,系爭專利主要圖面, 如附圖1所示。 1.系爭專利更正前之內容: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獨立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①一光源模 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②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 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之散熱鰭片,基座 具有一外側曲面,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之底部 、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 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③一接頭, 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接頭或是散 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 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如後:①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 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光源為發光二極體。②請求項3如請 求項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通口位於基座的上方。③ 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鰭片由基 座外緣延伸而出,散熱鰭片是平板或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 間隔設於基座外部,流道之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 ④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光源模組具 有一電路板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 下方。⑤請求項6如請求項5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基座 連接有一連接部,光源模組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連接部。⑥ 請求項7如請求項6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器之基座 內部形成一第一空間,第一空間位於連接部下方處,光源模 組容置於第一空間內。⑦請求項8如請求項6所述之燈具散熱 結構,其中散熱器於連接部上方處形成一第二空間,接頭下 部容置於散熱器第二空間內。⑧請求項9如請求項1所述之燈 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鰭片連接有一連接體。⑨請求項10如 請求項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接頭為MR16型式,接頭 具有一絕緣座及二接腳,二接腳固定於絕緣座一端,二接腳 與光源模組電性連接。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獨立項: 系爭專利請求11為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①一光源模組 ,其具有至少一光源;②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 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 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連接 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③一接 頭,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 重搭或相連接,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 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 相通。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項如後:①請求項12如請求項11所 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光源為發光二極體。②請求項13如 請求項1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光源模組具有一電路板 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③請 求項14如請求項1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鰭片是平 板或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置於連接部頂部,流道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④請求項15如請求項11所述之燈具散 熱結構,其中光源模組設置於連接部。⑤請求項16如請求項 11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器於連接部上方處形成一 空間,接頭下部容置於空間內。⑥請求項17如請求項11所述 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接頭為E27型式,接頭具有一絕緣座 及一導電端,導電端與光源模組電性連接。⑦請求項18如請 求項17所述之燈具散熱結構,其中散熱器進一步具有一基座 ,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散熱 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 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 通。 2.系爭專利更正後之內容: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獨立項: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①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 源;②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一基座及 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散熱鰭片,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散熱 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 ,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 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③一接頭,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 散熱鰭片之內側邊緣與接頭或是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 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1獨立項: 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①一光源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 源;②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 鰭片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連接部,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 個流道,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 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③一接頭,接頭一端連接於 散熱器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重搭或相連接,散熱 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 ,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其中散熱鰭片 之頂部抵觸於接頭的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 閉。 ⑶系爭專利更正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項: 更正後請求項1係將更正前請求項1「接頭或是」技術內容 刪除,更正係將更正前請求項1「形成間隙」之「擇一記載 形式」其中一個「擇一選項」刪除,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 縮,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 範圍,且更正後請求項1之燈具散熱結構,仍可達成更正前 請求項1能有效導引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 之散熱效果之發明目的,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 申請專利範圍。再者,更正後請求項11係將更正前請求項 11增加「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 心流道頂部絕緣座封閉」技術內容,係對更正前請求項11 之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更正 後之技術內容已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17至18行:「接 頭具有一絕緣座」及圖式第12圖中揭露,未超出申請時說 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更正後請求 項11之燈具散熱結構仍可達成更正前請求項11能有效導引 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發明目 的,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準此 ,系爭專利之更正,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第4項規定。 四、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2之技術內容: 證據2為97年5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LED照明燈 結構」專利案。證據2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9月 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2之圖式,如附圖 2所示。證據2揭示一種LED照明燈結構,其設有一金屬燈殼 ,供於其內部組裝相關電路板及LED裝置,由金屬燈殼外部 連接一電接頭;金屬燈殼外周面含有多數間隔排列之散熱鰭 片,每一散熱鰭片間形成散熱導溝,每一散熱鰭片之末端設 有超過金屬燈殼底面之延伸鰭片,每一延伸鰭片彼此之間形 成徑向貫穿之散熱通道,使LE D裝置本身熱量經由金屬燈殼 外周每一散熱鰭片及其散熱導溝,再通過每一延伸鰭片及其 散熱通道迅速全面導流擴散,以形成更優異之散熱效率及散 熱速度,有效改善此類LED照明燈因高溫所造成之各種弊端 (參照證據2摘要)。 (二)證據3之技術內容: 證據3為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3至4頁及第1圖所揭露之先前技 術,證據3之圖式,如附圖3所示。證據3揭示第一圖,其為 一種傳統MR16型式之燈具散熱結構,其包括有一光源模組(7 )、一散熱器(8)及一接頭(9),光源模組具有至少一光源(71 )、一電路板(72)及一透鏡(73),光源為發光二極體(LED), 光源設置於電路,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當光源被點亮時, 光線可透過透鏡向外射出。散熱器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 具有一基座(81)及數個由基座外緣延伸而出的散熱鰭片(82) ,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流道可供氣流流動,用 以帶走散熱器之高溫。基座中間或底部並連接有一連接部( 84),光源模組之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連接部,使光源模組 產生之高溫可傳遞至散熱器。接頭連接於散熱器之上部。如 第一圖所示,MR16型式燈具接頭具有一絕緣座(91)及二接腳 (92),二接腳並與光源模組之光源及電路板達成電性連接, 使電力可傳送至光源及電路板(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4 頁)。 (三)證據4之技術內容: 證據4為98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LED燈組件 」專利案。證據4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9月9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4之圖式,如附圖4所 示。證據4揭示一種LED燈組件,包括一散熱器、一座體及一 蓋體,座體係位在散熱器一端,而蓋體係位在該散熱器另一 端,座體設有多數個第一組接件,各第一組接件設有一第一 組接部,蓋體設有多數個第二組接件,各第二組接件設有一 第二組接部。準此,蓋體與座體可利用第二組接部與第一組 接部之對應組接,使得散熱器夾置固定於座體與蓋體間,從 而達成一次組裝到位功能(參照參證據4摘要)。 (四)證據5之技術內容: 證據5為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3至4頁及第2圖所揭露之先前技 術,證據5之圖式,如附圖5所示。證據5揭示第二圖,其為 一種傳統E27型式之燈具散熱結構,其包括有一光源模組(7) 、一散熱器(8)及一接頭(9),光源模組具有至少一光源(71) 、一電路板(72)及一透鏡(73),光源為發光二極體(LED), 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當光源被點亮時 ,光線可透過透鏡向外射出。散熱器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 器具有一基座(81)及數個由基座外緣延伸而出之散熱鰭片(8 2)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流道可供氣流流動,用 以帶走散熱器之高溫。基座中間或底部並連接有一連接部( 84),光源模組之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連接部,使光源模組 產生之高溫可傳遞至散熱器。如第二圖所示,E27型式燈具 接頭具有一絕緣座(93)及一導電端(94),導電端並與光源模 組之光源及電路板達成電性連接,使電力可傳送至光源及電 路板(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4頁)。 (五)證據6之技術內容: 證據6為2009年3月4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 具有散熱結構的發光二極管燈具」專利案。證據6之公告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9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證據6之圖式,如附圖6所示。證據6揭示一種發光二 極體燈具,包括一發光二極體模組、一用以貼設並冷卻發光 二極體模組散熱器,散熱器包括與發光二極體模組接觸吸熱 部,其中散熱器之吸熱部週邊形成有若干上下連通氣流通道 。其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器上形成 若干氣流通道,可加強空氣與散熱器的接觸,同時加強空氣 在散熱部上下之對流,本發明僅通過散熱器結構之設計,即 可實現發光二極體燈具較好之散熱效果,確保發光二極體模 組高效、穩定工作(參照證據6摘要)。 (六)證據7之技術內容: 證據7為2009年2月1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 000000000A號 「發光二極管燈具」專利案。證據7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98年9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7 之圖式,如附圖7所示。證據7揭示一種發光二極體燈具,其 包括一燈具外殼、一發光二極體光源、一散熱器及一控制電 路。燈具外殼具有一容置空間、多個進氣口及多個出氣口, 且容置空間通過進氣口及出氣口與外界連通。發光二極體光 源與散熱器皆配置在容置空間內,且散熱器與發光二極體光 源連接,其中散熱器包括一底座及多個與底座連接之散熱鰭 片,任二相鄰之散熱鰭片間存在有一氣體對流通道,且存在 於外界之氣體適於從進氣孔流入容置空間內,並依序經由氣 體對流通道與出氣口離開容置空間。控制電路配置在燈具外 殼內,並與發光二極體光源電連接(參照證據7摘要)。 五、解釋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之解釋: 原告雖主張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不應侷限於文字意義,依照92 年2月6日修正之專利法第56條第3項之修法理由及最高行政 法院99年判字第1314號行政判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審酌 專利說明書及圖式,被告所稱外側曲面包含外凸外側曲面之 解釋,仍存在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違反上開專利法修 法理由及判決意旨甚為明確云云。職是,本院應解釋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為何義(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 項1)。 (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基準: 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而於解釋申請專 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6條第3項定 有明文。換言之,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依申請專利範 圍為準,雖得參酌說明書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之用語, 惟不得將說明書中所載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倘說 明書並無明確之定義,須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解釋。 而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證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 據,其內部證據包括請求項之文字、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歷 史之檔案資料。所謂申請歷史檔案,係指自申請專利至維護 專利過程中,申請時原說明書以外之文件檔案。包含申請、 舉發或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修正文件、更正文件、申復書 、答辯書、理由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內部證據優先於外部證 據。 (二)外側形狀之一彎曲面不限制為向外凸或向內凹之形狀: 1.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 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之外側曲面,其於說明書並無特別之 定義。因說明書之實施例或圖式,僅係專利之實施態樣之一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應將其視為限制條件而讀入申請專 利範圍。是外側曲面之特徵,應依通常習慣總括之意義予以 解釋。以機械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認知,參酌系爭 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如後:⑴系爭專利請求 項1記載: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 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 最後1段至第7頁第1段記載:流道(23)底部、頂部及外側可 以形成開口狀,以便於氣流之流動。散熱鰭片(22)具有至少 一組與基座(21)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221),流道內側各形 成有一通口(231),通口位於基座上方,流道內側藉通口形 成開口狀,其中接頭(3)一端連接於散熱器(2),散熱鰭片內 側邊緣與接頭或是散熱器之基座外側曲面(241)間具有一間 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W),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 側邊緣之口相通。 2.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限定散熱器基座之形狀: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記載範 圍為準,經審酌系爭說明書可知,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 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使間隙形成一環狀之中心 流道,且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以提升 散熱器之散熱效果。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界定散熱器基座 之外側曲面形狀,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限定散熱器基座之 外側曲面之形狀為向外凸、向內凹或其他形狀,僅要散熱鰭 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不限任何 形狀,使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且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均可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而解決系 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側曲 面」文義,應解釋為「外側形狀為一彎曲面,並不限制彎曲 面為向外凸或向內凹之形狀」。原告上開理由,應不可採。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符合審查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 (一)請求項應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按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 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審查時 專利法第26條第3項定有明文。請求項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 式所支持,係要求每一請求項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發明 說明及圖式揭露之內容為基礎,且請求項之範圍不得超出發 明說明及圖式揭露之內容。原告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8, 符合審查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云云。準此,本院應審 究系爭專利請求項18,是否符合審查時專利法第26條第3項 規定(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2)。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8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7再依附於請求項1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 項17、18之附屬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整體技術 內容,雖為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 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鰭片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 之連接部,接頭為E27型式,散熱器進一步具有一基座,基 座具有一外側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惟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8頁第3段至第10頁第1段及第9至12圖所記載之E2 7型式燈具散熱結構,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散熱器 具有一基座」及「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 面間具有一間隙」之技術特徵。況原告前於106年10月23日 訴願理由書,主張請求項18為訴願人前於舉發案審查程序中 漏未刪除項次,訴願人將於嗣後本件爭議案發回原處分機關 時,提出更正將本項刪除,以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等語。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8無法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 持,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七、組合證據3、6、7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中揭示一種傳統MR16型式之燈具散熱 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7),具有一光源(71),揭露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 其具有至少一光源」技術特徵。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揭示 一散熱器(8),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一基座(81) 及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之散熱鰭片(82),散熱鰭片間形成有 數個流道(83),流道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揭露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 熱器具有一基座及數個由基座延伸而出之散熱鰭片,基座具 有一外側曲面,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流道之底部、 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技術特徵。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 揭示一接頭(9),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揭露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接頭,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技術 特徵。 2.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證據3之差異,在於證據3未揭露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 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之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散熱 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 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 相通」技術特徵。 3.組合3、7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整體技術內容: 證據7圖4揭示各散熱鰭片(134)具有與底座(132)不相連接之 內側邊緣,各氣體對流通道(136)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揭 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 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技術特徵 。證據7圖4揭示各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底座外側曲面間具有 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 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 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之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 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 通」技術特徵,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散熱鰭 片具有至少一組與基座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 成有一通口」及「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散熱器基座外側曲面 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 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技術特徵。準此,證據3、7組合 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整體技術內容。 4.證據3與證據7均屬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技術領域: ⑴即時排出熱量以提高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 ①原告雖主張訴願決定關於系爭專利各請求項是否具備進步性 之論斷,並未究明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包含實質相同 所欲解決問題,或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遽為不 利原告之論斷,所為之決定自非適法云云。然證據3與證據7 均屬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相同之技術領域,而證據3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功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 【先前技術】第1段中記載:發光二極體(LED)具有環保、高 亮度、省電及壽命長等優點,因而被廣泛運用在各式燈具之 照明。因發光二極體在發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倘不能即時 將熱量排出,發光二極體會因溫度過高而影響其效能,甚至 於燒毀。傳統方法是借助散熱器將所產生之熱量予以帶離, 使發光二極體能在適當溫度下發光而不致於影響其效能。可 知證據3之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包括欲解決發 光二極體燈具在發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不能即時將熱量排 出之問題,以提高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 ②證據7說明書第1/8頁背景技術第2段及發明內容第1段記載: 高功率之發光二極體均面臨散熱方面的問題,倘發光二極體 在過高之溫度情況下操作,將有可能導致發光二極體燈具所 能提供之光線亮度衰減,且有壽命下降等問題;本發明目的 在於提供一種發光二極體燈具,其具有良好之散熱效能與較 長之使用壽命。可知證據7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之功 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以使發光二極 體燈具有良好之散熱效能與較長之使用壽命。 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結合證據3與7: ①證據3與證據7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 領域、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所產生之功 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 將證據3與證據7作結合。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參酌證 據3揭示光源模組(7)、散熱器(8)及接頭(9)結構,並參酌證 據7揭示「各散熱鰭片(134)具有與底座(132)不相連接之內 側邊緣,各氣體對流通道(136)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 各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底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 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 通」技術內容,自有將證據3與證據7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發明,且證據3與證據 7之組合,可達到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 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 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證據3、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且證據3、證據6、證據7 與系爭專利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領 域。準此,證據3、6、7之組合自當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5.證據7圖4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間隙及中心流道: 原告雖主張證據7之圖4所顯示之任兩散熱鰭片間所呈現之形 狀不僅均不相同、且未達清晰可辨之程度,甚至部分之形狀 係呈現「鋸齒狀」不合常理之形狀,且與證據7之圖1所顯示 之散熱器、散熱鰭片等結構有矛盾之處,在無發明文字說明 情形,證據7之圖4與圖1所顯示之結構者,均非屬該等圖式 所明確揭露之技術特徵,縱使組合證據3、6、7,其所完成 之散熱器結構不具有「間隙」、「環狀的中心流道」技術內 容,自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提升散 熱器的散熱效果」功效云云。然證據7圖4明確清晰揭露散熱 鰭片(134)上半部向內側延伸一小段,散熱鰭片可與底座(13 2)外側曲面相連接,造成散熱鰭片具有與基座不相連接內側 邊緣,其與基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的 中心流道,且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可 知證據7圖4明確清晰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間隙」 及「中心流道」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參酌證據 3揭示光源模組(7)、散熱器(8)及接頭(9)結構,並參酌證據 7揭示「間隙」及「中心流道」技術特徵,自有將證據3與證 據7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之發明,且證據3與證據7之組合,可達到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之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 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 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未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3、6及7之組合,當可證明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原告上開主張應不可採。 (二)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光源為發光二極體。證 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而證據3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倒數第8至9行記載「光源為 發光二極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光源為發光二極 體。準此,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且 系爭專利請求項2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2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通口位於基座上方。證 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而證據7圖4揭示氣體對流通道(136)通口位於底座(132)上方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通口位於基座上方。職是,證 據7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 項3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3可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 (四)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散熱鰭片由基座外緣延 伸而出,散熱鰭片是平板或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於 基座外部,流道之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證據3、 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 據7之圖4揭示散熱鰭片(134)由底座(132)外緣延伸而出,散 熱鰭片是平板,且散熱鰭片間隔設於底座外部,氣體對流通 道(136)底部、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4之散熱鰭片由基座外緣延伸而出,散熱鰭片是平板或 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於基座外部,流道之底部、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準此,證據7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 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系爭專利請求項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7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光源模組具有一電路板 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證據 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 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揭示光源模組(7)具有一電路板(72) 及一透鏡(73),光源(71)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 方,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光源模組具有一電路板及一 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準此,證 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 項5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可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 性。 (六)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5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5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5之基座連接有一連接部, 光源模組之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連接部。證據3、6、7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而證據3之系爭 專利第1圖揭示基座(81)連接有一連接部(84),光源模組(7) 光源(71)及電路板(72)設置於連接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6之基座連接有一連接部,光源模組光源及電路板設置於 連接部。職是,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 ,且系爭專利請求項6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 求項6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 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七)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6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6之散熱器基座內部形成一 第一空間,第一空間位於連接部下方處,光源模組容置於第 一空間內。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6不具進步性。而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揭示散熱器基座(81 )內部形成一第一空間,第一空間位於連接部(84)下方處, 光源模組(7)容置於第一空間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 散熱器基座內部形成一第一空間,第一空間位於連接部下方 處,光源模組容置於第一空間內。準此,證據3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7未產生無法 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 、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八)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6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6之散熱器於連接部上方處 形成一第二空間,接頭之下部容置於散熱器第二空間內。證 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而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揭示散熱器於連接部(84)上方處, 形成一第二空間,接頭(9)下部容置於散熱器第二空間內,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散熱器於連接部上方處,形成一 第二空間,接頭下部容置於散熱器第二空間內。職是,證據 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 8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8可為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 (九)組合證據3、6、7足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散熱鰭片連接有一連接 體。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而證據6圖2、4揭示第一、第二散熱片(20、30)連接 有一環形側壁(5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散熱鰭片連 接有一連接體。準此,證據6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 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9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 專利請求項9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十)組合證據3、6、7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 範圍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 徵,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之接頭為MR16型式, 接頭具有一絕緣座及二接腳,二接腳固定於絕緣座一端,二 接腳與光源模組電性連接。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3之系爭專利第1圖及 說明書第4頁第3至5行揭示接頭(9)為MR16型式,接頭具有一 絕緣座(91)及二接腳(92),二接腳固定於絕緣座一端,二接 腳與光源模組(7)電性連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接 頭為MR16型式,接頭具有一絕緣座及二接腳,二接腳固定於 絕緣座一端,二接腳與該光源模組電性連接。職是,證據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 10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可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6、7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證據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 八、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1.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技術特徵部分: 證據5之系爭專利第2圖揭示一種傳統的E27型式之燈具散熱 結構,包括一光源模組(7),其具有至少一光源(71),揭露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一種燈具散熱結構,包括一光源 模組,其具有至少一光源」技術特徵。證據5之系爭專利第 2圖揭示一散熱器(8),其連接於光源模組(7),散熱器具有 數個散熱鰭片(82)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84), 散熱鰭片間形成有數個流道(83),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1「一散熱器,其連接於光源模組,散熱器具有數個散熱 鰭片及一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之連接部,散熱鰭片間形成有 數個流道」技術特徵。證據5之系爭專利第2圖揭示一接頭( 9),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 重搭或相連接,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以及一接頭 ,接頭一端連接於散熱器之連接部,接頭另一端與散熱鰭片 重搭或相連接」技術特徵。 2.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技術特徵部分: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與證據5之系爭專利第2圖之差異, 為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散熱鰭片具有至 少一組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之內側各形成有 一通口」、「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 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通口相 通」及「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一絕緣座,使中心流 道之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 3.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技術特徵部分: 證據2第7、8圖揭示每一散熱鰭片(14)具有與金屬燈殼底面 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每一散熱導溝(15)內側各形成有一通 口,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散熱鰭片具有至少一組 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 技術特徵。證據2第8圖揭示散熱鰭片(14)內側邊緣與電接頭 (50)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 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 「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 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技術特 徵。準此,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散熱鰭片 具有至少一組與連接部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內側各形 成有一通口」及「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 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 口相通」技術特徵。 4.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 證據2、5之組合,雖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 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 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然系爭專利為解決習知燈具散熱器 之流道,僅能導引氣流沿著散熱器外側之散熱鰭片流動,氣 流無法流入散熱器中心,使得散熱器之散熱效果不佳之問題 ,而系爭專利使用之技術手段,主要使散熱鰭片與連接部不 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流道的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散熱鰭片 內側邊緣與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 心流道與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達到氣流能經流 道內側之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與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 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 功效。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揭示「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 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的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 ,可解決習知何種問題及具有何種功效,系爭專利採用將散 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 座封閉之技術手段,僅為證據5絕緣座(93)、散熱鰭片( 82) 或證據2絕緣外殼(51)、散熱鰭片(14)元件結構形狀之簡單 改變。況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將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 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之技術手段, 會使氣流流動方向受到限制,並不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 ,是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 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5.證據5與2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之技術領域: 證據5與證據2均屬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術領 域,證據5之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如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2頁【先前技術】第1段記載「發光二極體具有環保 、高亮度、省電及壽命長等優點,因而被廣泛運用在各式燈 具之照明上。因發光二極體在發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倘不 能即時將熱量排出,發光二極體會因溫度過高而影響其效能 ,甚至於燒毀。傳統方法是借助散熱器將所產生之熱量予以 帶離,使發光二極體能在適當之溫度下發光而不致於影響其 效能。可知證據5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包括欲 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在發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不能即時將 熱量排出之問題,以提高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再 者,證據2說明書第5頁【先前技術】第2、3段及【新型內容 】第1段記載「此類LED裝置在其進行電/光/熱之轉換過程 ,會相對產生高溫,因此必須加以散熱,否則將因長時間使 用造成高溫,而影響LED裝置之照明效能,其不僅會形成光 衰現象,更會縮減LED裝置之預期使用壽命。現有LED裝置, 其相關燈具之散熱結構設計並不理想,導致散熱效率差及散 熱速度慢」及「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即在提供一種LED照明燈 結構,其能形成一更理想之散熱導流作用,使此類LED裝置 具有更優異之散熱效率及散熱速度」。可知證據2之所欲解 決之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 效率差之問題,以使發光二極體燈具具有良好之散熱效率與 增加使用壽命。準此,證據5與證據2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 具散熱結構的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的問題具有共通 性,且兩者所產生的功效相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5與證據2作結合。 6.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證據5之光源模組(7)、散熱器 (8)、接頭(9)及證據2「每一散熱鰭片(14)具有與金屬燈殼 底面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每一散熱導溝(15)內側各形成有 一通口」、「散熱鰭片內側邊緣與電接頭(50)具有一間隙, 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 之通口相通」所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 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之頂部被絕緣 座封閉」技術特徵,可為證據5絕緣座(93)、散熱鰭片(82) 或證據2絕緣外殼(51)、散熱鰭片元件結構形狀之簡單改變 ,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參酌 證據5揭示光源模組、散熱器、接頭等結構,並參酌證據2揭 示「每一散熱鰭片具有與金屬燈殼底面不相連接之內側邊緣 ,每一散熱導溝內側各形成有一通口」及「散熱鰭片內側邊 緣與電接頭具有一間隙,間隙形成一環狀的中心流道,中心 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緣之通口相通」技術內容,自有將證 據5與證據2加以組合之合理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發明,且證據5與證據2之組合可達到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1氣流能經流道內側通口,朝向位於散熱鰭片 與散熱器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心, 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未 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準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且證據2、證 據4與證據5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相同技術領域 、三者均可解決發光二極體散熱的問題具有共通性,且三者 均可產生發光二極體良好散熱之功效相同,故證據2、4、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7.僅為絕緣座、散熱鰭片或絕緣外殼結構形狀簡單改變: 原告雖主張訴願決定未完整論述具體理由,即率爾認定請求 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 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僅為證據5之簡單改變, 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其 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 該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可解決習知何種問題及具有何種 功效,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將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 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之技術手段, 會使氣流流動方向受到限制,並不會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 ,是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 接頭之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欲解決系爭專利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之問題時,能利用申請 時之通常知識,將證據5揭示散熱鰭片(82)頂部未抵觸於接 頭之一絕緣座(93),或證據2揭示散熱鰭片(14)頂部未抵觸 於電接頭之一絕緣外殼(51)技術特徵,簡單進行修飾而完成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頂部抵觸於接頭之 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故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其中散熱鰭片的頂部抵觸於接頭之 一絕緣座,使中心流道頂部被絕緣座封閉」技術特徵,僅為 證據5絕緣座、散熱鰭片或證據2絕緣外殼、散熱鰭片之元件 結構形狀之簡單改變,原告上開理由應不可採。 8.解決發光二極體散熱之問題具有共通性與散熱功效相同: 原告固主張訴願決定未載明具體理由說明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證據2、4、5之技 術內容,訴願決定顯係恣意拼湊證據2、4、5之技術內容, 而為流於空泛、主觀之後見之明云云。然證據5與證據2均屬 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相同技術領域,證據5之所欲解 決之問題及所產生之功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在發 光時產生之溫度很高,不能即時將熱量排出之問題,以提高 發光二極體燈具之效能及壽命,證據2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所 產生之功效,包括欲解決發光二極體燈具散熱效率差之問題 ,以使發光二極體燈具具有良好散熱效率與增加使用壽命, 是證據5與證據2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構相同技術 領域、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共通性,且兩者所產生之功 效相同,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 將證據5與證據2作結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且證據2、證據4與證據5均屬於發光二極體之燈具散熱結 構相同技術領域、三者均可解決發光二極體散熱之問題具有 共通性,且三者均可產生發光二極體良好散熱之功效相同,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將證據2、4、 5作結合,故證據2、4、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1不具進步性,原告上開理由應不可採。 (二)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該光源為發光二極體 。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 步性。證據5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倒數第8至9行記載「光 源(71)為發光二極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光源為 發光二極體。準此,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技 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2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 爭專利請求項12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該光源模組具有一電 路板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光源下方。 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 性。而證據4第5圖揭示發光模組(20)具有一電路板(21)及一 透鏡(70),發光二極體(22)設置於電路板,透鏡設置於發光 二極體前方,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光源模組具有一電 路板及一透鏡,光源設置於電路板上,透鏡設置光源下方。 職是,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 爭專利請求項13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3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散熱鰭片是平板或是 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置於連接部頂部,流道頂部及外 側形成開口狀。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4第1、2圖揭示散熱片(12)是具 有弧度,散熱片間隔設置於容置部(11)上形成流道,流道頂 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散熱鰭片 是平板或是具有弧度,散熱鰭片間隔設置於連接部頂部,流 道頂部及外側形成開口狀。準此,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產生無法預期 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4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證據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5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光源模組設置於連接 部。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 進步性。而證據4第1、5圖揭示發光模組(20)設置於容置部( 1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光源模組設置於連接部。 職是,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 爭專利請求項15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5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5不具進步性。 (六)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6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6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散熱器於連接部之上 方處形成一空間,接頭下部容置於空間內。證據2、4、5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4第 2、5圖揭示散熱器(10)上方處形成一空間,座體(30)下部容 置於空間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散熱器於連接部上 方處形成一空間,接頭下部容置於空間內。準此,證據4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 16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6可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 成,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 進步性。 (七)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7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7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1之接頭為E27型式,接 頭具有一絕緣座及一導電端,導電端與光源模組電性連接。 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 性。而證據4第2圖揭示導電接頭(50)為E27型式,座體(30) 為一絕緣座,導電接頭為一導電端,導電接頭藉由驅動電路 單元(40)與發光模組(20)電性連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7之接頭為E27型式,接頭具有一絕緣座及一導電端,導電 端與該光源模組電性連接。職是,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7之附屬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7未產生無法預期 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7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證據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八)組合證據2、4、5足證更正後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7之附屬項,權利範 圍包括請求項17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18之附屬技術特徵 ,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7之散熱器進一步具有 一基座,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鰭片底部 ,散熱鰭片的內側邊緣與散熱器的基座外側曲面間具有一間 隙,間隙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鰭片內側邊 緣之通口相通。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7不具進步性。而證據4第2、5圖揭示散熱器(10)進一 步具有一基座,基座具有一外側曲面,連接部連接於散熱片 (12)底部,散熱片內側邊緣與座體(30)間具有一間隙,間隙 形成一環狀中心流道,中心流道與散熱片內側邊緣通口相通 。準此,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大部分附屬技術特 徵,且證據4可達成氣流能經流道內側通口,朝向位於散熱 片與散熱器的基座間之中心流道流動,使氣流流入散熱器中 心,以提升散熱器散熱效果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8未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8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 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 九、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外側曲面,應解釋為外側形 狀為一彎曲面,並不限制彎曲面為向外凸或向內凹之形狀。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證據 3、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10不具 進步性;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1至18不具進步性。職是,被告認更正後之系爭專利仍 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與第26條第3項規定,被告所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 其於法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職是,原告仍 執前詞訴請撤銷不利於己之原處分與訴願決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十、無庸審究部分說明: 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