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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6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 原   告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振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何崇熙專利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瑞仕(董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3日以「電源開關改 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 第M44192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以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 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12月27 日(106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62131214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5 月25日經訴字第1070630511 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對申請第000000000 號「電源開關改 良結構」新型專利請求項1 至9 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 加本件訴訟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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