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
原 告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振旺(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何崇熙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瑞仕(董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3日以「電源開關改
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
第M441925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
準用第26條第
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12月27
日(106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621312140 號專利舉
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5 月25日經訴字第1070630511
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
撤銷,被告應對申請第000000000 號「電源開關改
良結構」新型專利請求項1 至9 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
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