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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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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6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原   告 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素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碧鴻 參 加 人 吳安燦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蕭浥玲,因其已離職,本件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