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原 告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秀清(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濟陽
參 加 人 綋筌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玉珠(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綋筌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行政法院認為
撤
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
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以「矽膠槍」向被告申請
發明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並以104 年4 月2 日申請之第
000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
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73631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
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
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至3 有違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1 月26日
(107 )智專三(三)04076 字第1072008900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 至
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就「請求項1 至3 舉發
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5 月28日經訴
字第107063045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