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
原 告 喬亞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雅侖(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鄧昌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昌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以「具低阻力、快速鑽鎖之緊固
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
系爭專
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
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
12月27日(106 )智專三(一)04078 字第10621312100 號
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6 月7 日經
訴字第10706305560 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則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