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原 告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秀滄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黃秀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秀容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以「可節省堆疊空間之棧板
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
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
第M544482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106
年10月13日以該專利有違
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1 項
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
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
10 7年1 月18日( 107)智專三㈠05017 字第10720057720 號
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
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
訴願,經濟部嗣以107 年6 月15日
經訴字第1070630586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
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