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灣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惠文(董事長)
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鄭富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宗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以「食物保溫罩」向被告申請
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
第M480330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
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違反
前揭專利法
規定,以107 年1 月25日(107 )智專三(一)02064 字第
10720086 61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8 月6 日經訴字第107063075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經核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
人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