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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7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灣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惠文(董事長)               樓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鄭富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宗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以「食物保溫罩」向被告申請 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 第M480330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 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 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 規定,以107 年1 月25日(107 )智專三(一)02064 字第 10720086 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8 月6 日經訴字第107063075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 三、經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 人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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