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原 告 展麒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文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
專利師
楊理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
參 加 人 謝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麗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行政法院認為
撤
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
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以「人造皮革」向
原處分機關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原處分機關編為第000000
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於同年6 月23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6 項,並發給新型第M483969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26條及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
前述規定,以107 年4 月12日(107 )智專三(五)01021
字第107203107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
訴願,經被告同年9 月
19日經訴字第1070630708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
關於6 個月內另為
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於同年
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
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
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