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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8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 原   告 展麒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文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專利師       楊理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 參 加 人 謝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麗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以「人造皮革」向原處分機關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原處分機關編為第000000 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於同年6 月23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6 項,並發給新型第M483969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26條及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 前述規定,以107 年4 月12日(107 )智專三(五)01021 字第10720310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同年9 月 19日經訴字第1070630708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 關於6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於同年 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 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