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原 告 日商丸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丸井功平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雙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羅平(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雙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1年7 月22日以「腳踏車用空氣泵
」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號進行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188996號專
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違
前揭專利法規
定,以106 年7 月31日(106 )智專三(三)05134 字第10
6207870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請求項2 至3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就舉
發成立之部分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11月30日經訴字第
106063131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
: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