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 9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 原   告 協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清耀(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王國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 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 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以「拉釘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 形式審查,於100年7月13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1148 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於106年11月30日 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 款、第4項之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年6 月20日(107 )智專三(一)05017字第107205537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年10月24日經訴字第10706309800 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 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 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