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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商訴字第 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9號 原   告 東億電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貴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麗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馮國昌律師       連家麟律師       楊淇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 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 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以「東亞及圖」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 之「延長線;電源線組;電鍋線;電線」商品,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 1 項第10、11、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本文規 定之適用,以107年8月9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08年1 月30日經訴字第10706314150號決 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 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 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