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
行商訴字第26號
原 告 劉啟昌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天使餐飲管理顧問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語潔(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使餐飲管理顧問事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原告之前手陳旻鴻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11日以「
天使雞排ANGEL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
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醃肉、排骨、家
禽肉、烤雞、雞腿、雞腳、炸雞塊、炸雞排、雞肉、滷雞腿
、滷雞腳、肉類製品」、第30類之「調味醬、調味品、佐料
、調味用肉汁」商品及第43類之「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
、飲食店、小吃店、冰果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咖
啡館、啤酒屋、酒吧、飯店、自助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
辦宴席、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
食攤、快餐車、小吃攤、泡沫紅茶店、學校工廠之附設餐廳
、速食店、早餐店、漢堡店、牛肉麵店、拉麵店、日本料理
店、燒烤店、牛排館、涮涮鍋店、居酒屋、素食餐廳、提供
餐飲服務、備辦餐飲、賓館、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代預
訂旅館、旅館預約、臨時住宿租賃、觀光客住所、預訂臨時
住宿、民宿、提供膳宿處、旅社」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
標)。
旋該商標權經申准移轉登記予原告。
嗣參加人於105
年7 月6 日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
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9 月27日中
台評字第1050087 號
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2 月15日經
訴字第1080630166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