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原 告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百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信彰(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設計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亦
有
準用,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以「桌腳」向被告申請新式樣
專利(即102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
專利法所定之設計專利
)。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4 月29日准予專利,並發給設計
第D154160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
107 年1 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8 條第1
項第1 款(按應為核准時專利法第122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2 項之誤)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
專利有違
上揭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7 年7 月
27( 107)智專三( 一) 03027 字第1072068591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7 年12月17日以
經訴字第1070631186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