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
原 告 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李子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辛旻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辛旻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行政法院認為
撤
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
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以「眼鏡鏡腳彈性結構」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
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18342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其後參加人辛旻瓊於106 年
6 月26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及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立即於106 年9 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刪除請求項2 ,並更正請求項1 內容)。案經被告認
該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有違
前揭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以107
年8 月20日(107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72076630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106 年9 月19日(
按應為106 年9 月
15日之誤繕)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舉發成
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2 舉發駁回」之處分。後原告就
前述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
處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12月27日經訴字第
1070631295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三、本件訴訟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關「請求項
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
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