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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 原   告 台中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泰田(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王新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新燈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12月21日以「環保式船艙卸貨輸送系統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54981 號專 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王新燈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9 月10日(107 )智專三(三)0513 1 字第107208339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 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107 年12月26日經訴字第10706312830 號決定駁回。原告 仍不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王新燈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故王新燈有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