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
原 告 銘穗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家瑋(董事)住臺中市○○區○○路○○巷○○號8
樓之5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廖光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光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以「自行車導輪組」向被告
申請
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
(下稱
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600585 號專利證書。
嗣
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106 年1 月18日修正公布,
同年5 月1 日施行)
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
第26條第2 項等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7 年2 月
2 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案經被告
審查,認
前開更正本不符規定,應不准更正,並認系爭專利
有違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7 月24日(107 )智專三(
三)05048 字第107206690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以107 年12月25日經訴字第10706312550 號
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