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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原   告 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正吉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恩律 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以「化妝品真空瓶結構」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後修正為4 項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 利),並發給發明第I578933 號專利證書。原告以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 107 年9 月13日( 107)智專三㈠02017 字第10720850230 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 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嗣經濟部於108 年1 月2 日以經訴字 第10706312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 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