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原 告 群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正吉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恩律
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泉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以「化妝品真空瓶結構」
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後修正為4 項
,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
系爭專
利),並發給發明第I578933 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
107 年9 月13日( 107)智專三㈠02017 字第10720850230 號
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
不服處分,提起
訴願,
嗣經濟部於108 年1 月2 日以經訴字
第1070631284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
願決定應予
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
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