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志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永修(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99年4 月23日以「內視鏡裝置」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
給發明第I520709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
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
24日施行)
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8 月20日(107 )智專三(三)0507
8 字第1072076592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
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3 至4 、6 至11舉發不
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前揭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1 至2
、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提起
訴願,經經濟
部以108 年2 月25日經訴字第10806301380 號
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不利於原告之部分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