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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2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醫電鼎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志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永修(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崴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9年4 月23日以「內視鏡裝置」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 給發明第I52070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 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 24日施行)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8 月20日(107 )智專三(三)0507 8 字第107207659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 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3 至4 、6 至11舉發不 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審定書中有關「請求項1 至2 、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以108 年2 月25日經訴字第1080630138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不利於原告之部分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