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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3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林豪彥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信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信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17日以「免釘式紙絞盤 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 第M56166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該專利 有違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108 年1 月23日(10 8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82007568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