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林豪彥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信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信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17日以「免釘式紙絞盤
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
第M561663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該專利
有違
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
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108 年1 月23日(10
8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82007568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
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