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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4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原   告 高聖精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木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瑞祥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彭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淑萍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以「支撐結構」向被告申請新 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 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第 M554028 號專利證書。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 於107 年5 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 請求項1 ,並刪除請求項3 、4 )。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 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相關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以同年11 月13日(107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721058640 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107 年5 月2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至2 、5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 項3 至4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對前述「請求項1 至2 、 5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的處分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8 年5 月2 日經訴字第10806303780 號訴願駁回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 立部分,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 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