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清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蔡孟熹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文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律師
柯凱繼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及指定
技術審查官之裁定原本及
正本,均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位
所載參加人代表人「卓文桓(董事長)」應更正為「
卓文恒(董事長)」。
理 由
一、
按依
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
,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述之裁定,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
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