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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清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蔡孟熹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文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柯凱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及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位所載參加人代表人「卓文桓(董事長)」應更正為「 卓文恒(董事長)」。 理 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 ,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述之裁定,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