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密科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靖(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蔡馥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馥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行政法院認為
撤
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
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之前手○○○○、○○○前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以「
易快速結合之濾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
6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
利,發給新型第M488341 號專利證書,復經被告准讓與登記
予原告。
嗣參加人蔡馥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則於106 年3 月17日提出
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
範圍更
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原告所提106 年3 月17日更
正本不符專利法第67條第2 項規定,應不准更正,本件舉發
案
乃以原公告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
前開專利法規定,
以107 年11月21日(107 )智專三(五)01052 字第107210
9125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08 年5
月1 日經訴字第1080630329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
必要參加本件訴訟
,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