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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密科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靖(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蔡馥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馥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之前手○○○○、○○○前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以「 易快速結合之濾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 6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 利,發給新型第M488341 號專利證書,復經被告准讓與登記 予原告。參加人蔡馥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則於106 年3 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 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原告所提106 年3 月17日更 正本不符專利法第67條第2 項規定,應不准更正,本件舉發 案以原公告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開專利法規定, 以107 年11月21日(107 )智專三(五)01052 字第107210 91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8 年5 月1 日經訴字第10806303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 ,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