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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密科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靖(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蔡馥嶸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改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