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陳慶雄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韓薰蘭
參 加 人 鈺晟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鎮傑(董事)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信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改定
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