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原 告 裕銘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厚忠(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賴蘇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育桓
參 加 人 主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順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
複 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
輔 佐 人 林昇澔
上列
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改定
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