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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7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原   告 裕銘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厚忠(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賴蘇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育桓 參 加 人 主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順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複 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 輔 佐 人 林昇澔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改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